針對2016年總統及立委選舉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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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於103年8月21日電函中央選舉委員會建議(附件1)儘速明文規定大型選舉投票時間效法日本,定為自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並建議民國105年總統選舉應恢復於3月中舉行。 中選會於民103年11月29日舉行的地方選舉仍維持原訂的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但應考慮明年將舉行的大選投票時間訂為上午7時至下午8時,以利選舉當日尚需要工作的選民於上工、上班前或下工、下班後仍可前往投票。
對於明年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即再建議必須分開於一月中和三月廿日左右舉行選舉, 以免總統選舉後新任總統須等長達四個月的空窗期才上任。 世界上沒有一個正常民主國家的總統勝選後還要等待四個月才上任的。 四年前中選會或預測馬英九必定能連選連任,無所謂空窗期故而美其名要節省選務費用,決定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合併舉行。 鑑於明年總統大選,中國國民黨的總統候選人未必勝選,選後空窗期必須恢復原訂二個月或進一步縮短為一個月乃正當合理。 至於因延長投票時間而顧及選後運送選票的安全問題, 依中選會長年來的經驗應屬輕而一舉可解的選舉運營事項;節省選務費用而併選之議乃藉詞,中央政府只要節省各項令人民詬病的浪費, 追加選務預算即可迎刃而解。
中選會在答復筆者的電函(附件2)中明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及第4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任期均為4年;復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依上開規定,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依法應於105年4月19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下(第9)屆立法委員依法應於105年1月21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既然如此, 中選會依規定應可將下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訂於105年4月16日(星期六)完成選舉投票, 當選者於5月20日宣誓就任, 空窗期約為一個月;下屆立法委員選舉則依規定應可於105年1月16日(星期六) 投票, 當選者於2月1日宣誓就任。 由於選舉投票日期相隔三個月, 應可分開投票不必併選。 倘若總統及立委選舉因欠資非同日投票不可,即須請立法院修憲延長本屆立委任期三個月後於105年4月18日和總統選舉同日投票, 新任立委即按前例於當選後第十二日宣誓就任。
另,對於是否實行「不在籍投票」之議,本人認為時期尚早,應於修正「鳥籃公投法」之後, 經公民投票決定之。
呼籲全體選民重視延長投票時間和縮短總統選舉後空窗期等問題,造成強大輿論逼中選會和馬政府接受。

附件1: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建議書
日  期: 民國103年8月 21 日
發文者: 何聰明/高雄市民
事  由: 1。建議儘速明文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章第19條之投票時間,
2。建議民國105年總統選舉恢復於3月中舉行
 
報導,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十一月二十九日舉行的九合一地方選舉是台灣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選舉, 總計將選出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人。鑑於選舉日距今只三個月, 對於現行選舉辦法的缺點本人建議貴會能迅速修正。我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章, 第19條(投票時間) 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上述條文並未明文規定投票時間, 但多年來貴會一律規定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即僅有八個小時,令人懷疑選務當局有不重視投票率之嫌。
以今年六都選舉為例,選民將需投直轄市長、市議員、里長等三張票,山地原住民區即多加區長和區民代表共五張選票; 其他各縣選民亦需投五張選票,即縣長、議員、鄉鎮長、鄉鎮民代、村里長,每人投票所花時間絕不能和僅投一兩種選票相比。面臨今年我國史上規模最大的選舉,極有延長投票時間的必要性。建議貴會應將選舉投票時間規定自上午七時至下七時共十二小時, 保障選舉人能享有充分時間行使公民權利,並提高投票率。十二小時的投票時間亦應適用於後年舉行的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
內閣制的民主國家日本,雖無全國性總統選舉,但無論是地方首長及議員選舉或參眾兩院國會議員選舉都規定投票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八時,長達十三小時, 讓選民於上工、上班前,或下工、下班後都有充分時間前往投票。他山之石可參考。 
下屆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即必須分開舉行。四年前中選會突然以節省選舉費用為由, 將本來在三月下旬舉行的總選舉改為與一月十四日舉行的立委選舉合併舉行,但當選總統仍然於五月二十日上任,導致總統交接的空窗期(即看守政府期間)達四個月之久。對此,當年的內政部長江宣樺曾說, 沒有政權交接就沒有所謂空窗期的問題,言下馬英九勝選連任即沒有空窗期,但未考量有其反。下屆總統選舉結果可能有政權輪替, 所以中選會必須恢復三月二十日左右選總統,新總統於五月二十日就職,以防因政權輪替,空窗期過長而可能發生社會動盪。
後年立法委員選舉仍然於一月舉行,新任立委照例二月就職。倘若必須節省選舉費用,即讓本屆立委任期延長約二個月, 立委選舉即於三月中和總統選舉合併舉行, 新任立委則於四月中就職,料大部分本屆朝野立委不會有異議。
專此建議, 敬請貴會接納 為禱。

附件2:
主旨: RE:致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建議書
收件者: “何聰明”
日期: 2014年8月26日,二,上午10:00
中華民國103年08月26日中選務字第1030023645號
何先生您好,您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電子郵件,提及延長投票起止時間和有關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問題之相關建議等案,答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延長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7時一節,查102年3月19日、4月16日本會第439次、440次委員會議決議公職人員選舉投票起止時間,仍維持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延長投票時間,直接影響開票完成時間,亦增加工作人員夜間運送選舉票之安全顧慮,另政府財政負擔更因工作人員津貼提高而大幅增加。98年12月5日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之投票起止時間,經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將投票起止時間延長1小時,調整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與94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相較,其投票率並未提升。又,為考慮每一投開票所處理投票的能量,每一投開票所選舉人均以1300人為度。綜上,103年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起止時間,仍維持原訂。
二、有關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一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及第4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任期均為4年;復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依上開規定,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依法應於105年4月19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下(第9)屆立法委員依法應於105年1月21日前完成選舉投票。您建議延長立法委員任期,將立法委員選舉日期延後,須修憲始得為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修憲應由立法院提案經公告半年,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並非行政機關職權。
三、台端關心選務,併致謝忱。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電子檔1份,請撥冗填復。
中央選舉委員會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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