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最高法院以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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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理由,今(8)日駁回非常上訴。

郭瑤琪2006年被控以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收受南仁湖集團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台北地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無罪,高院檢察官提起上訴,更一審改依職務收賄罪判決8年、褫奪公權4年讞。

郭瑤琪7度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去年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於去年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中指出,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或判決,對於收受賄賂罪的成立,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分別有「主觀說」、「有客觀說」,以及「折衷說」三種見解,因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一槌定音」。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主觀上基於不確定犯意而收受賄賂,並以此為基礎,認應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亦無違誤。

最高法院表示,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明知李清波欲參與投標,所交付之美金2 萬元非一般餽贈,仍予以收受,並在收受後,利用其職務上對台鐵局有指揮、監督及影響力,指示秘書向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其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並先後2 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因此認定收受美金2萬元賄賂與職務上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並沒有違背法令情形,也無須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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