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18條行政檢查模糊及擴權的疑義,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今(9)日表示,該條文原訂定目的在於協助組織釐清資通安全事件,或防止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進一步擴大,以確保民眾生活、經濟活動及公眾或國家安全得以穩定持續。
至於相關行政檢查啟動要件及檢查人員保密條款部分,資安處表示,則是希望能降低對受檢機關的衝擊及疑慮。
《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現有行政院、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團、民進黨立委陳亭妃、余宛如、國民黨立委許毓仁等六個版本,幾乎皆以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現代化法(FISMA)」為參考範本,目前正在立院審查中。
草案第18條規定,「當主管機關在稽核民間機構時,如果認為有重大缺失、有必要予以調查時,得派員進行檢查,並得命民間機構提供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被批評是「白色恐怖」復辟,相關條文引發社會疑慮,
行政院資安處今天表示,制定該草案是為有效規劃我國資通安全管理政策,並落實於相關組織部門,以建構安全的資通環境,進而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關行政院及立法院所提的各草案版本,目前已排入立法院議程審議,將參考各界建言,通盤考量後提出研析意見供法案審議的參考。
資安處表示,《資通安全管理法》是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建立資安管理架構,以關鍵基礎設施等為納管範圍,並不及於所有民間企業或組織。同時資安管理的對象是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達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是以組織為主,非及於個人。
資安處強調,人權保障向來是政府重視的核心價值,《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也會在資安維護及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但因應日益嚴峻的資安情勢,期盼外界持續給予關心及支持,讓該草案儘速完成立法,以加速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民眾權益的數位環境。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