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專欄:農業診斷】高山農業與土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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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山環境及生態
台灣多山,自650萬年來地震不斷,斷層逆衝、崩積、風化再加上每年大大小小的颱風,原本脆弱地層,永遠處於變動之中,由西部平原各主要河流沖積扇明顯看出崩塌、土石流是台灣島的宿命。
早年資訊未發達,崩塌及土石流並不是沒有發生,有時更甚於現在,但因通訊阻絕,報導不易而不為人知,尤其發生災害時交通中斷,等到風息水退恢復交通,已事過境遷,若發生於人煙稀少或人跡未至之處,更無人知其災損程度。
拜科技及資訊之賜,千萬里外的場景人民立即知曉,那種臨場感憾動人心,更衝擊原本不知天有多高,地有多厚的人類心靈,這時才開始了解自然的偉大及自然的可怕,有人喜歡用「大自然的反撲」來聳動人心,大自然只是依循他的法則在運行,在大自然眼中,人類何等渺小,以有限的人類生命去衡量無垠的自然演替,更突顯人類的無知。
台灣高山環境及生態因幾次超大的降雨量以及親眼目見的地震撼動,開始受「超限」的關注,尤其媒體的上山下海,將訊息發揮得淋漓盡致,有時更「超限」報導〈記者兼導演〉,令都市平地人談山變色,見水發抖,聞土石流則腳軟心驚,部份人士更心虛得跪地大喊「大自然反撲」。以時間的長河來審視自然現象,再以全球氣候變化來思考環境及生態,也許較能夠體會大自然演替的規律,以及人類的有待學習,若因而啟發反省的思維,減少干擾,檢討過與不及的政策,那麼,環境之於人類,生態之於萬物,才真正達到自然與平衡。

二、高山農業
台灣農業之所以上山,林業之所以下山,有其歷史必然因素。一六二二年荷人治台時沿海原只小規模開發,明鄭時期也只開墾南部平原及小部分延展至中部。到清朝治台時期西部平原及丘陵,淺山大抵開墾完竣,一八九五年後日治時期中海拔及部份中高海拔亦相繼墾耕,迨一九四五年以後,政府政策係以林業輸出,扶植工商業,這期間中高海拔便隨著伐木業的腳步,而不見青山。
台灣經濟的三個階段由早期的林業輸出,中期的工業輸出,近期的高科技業輸出,奠定台灣經濟潛力,但也付出了相當代價。伐木期間或更早,沒有人質疑伐木對錯,更認為理所當然,而非濫伐。隨著伐木上山的居民墾耕,也沒有人稱他們「濫墾」。畢竟餓肚皮的年代,能填飽肚子,能讓百姓填飽肚子是全民的共識。
日治期間中高海拔之墾耕,一部份是經濟政策使然,尤其是樟腦業之澎勃發展,讓一群在平地謀生不易的墾民紛紛上山,腦寮週邊平緩陵地成了這群人維生的耕地,政府更以「不必當兵」優遇「腦丁」,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上山是熱門選項之一。
日本政府也循明清模式,於墾殖成功後,透過土地清理,將不須留置林野部份歸諸墾民,須留置林野則禁止墾耕,一九四○年左右戰事吃緊,土地清理只進行到新竹州之苗栗,台中州以南尚未進行,造成現今中南部山區為數眾多的「原墾地」事件。
三、土地爭議
1. 1950年左右,接收日本敵產的政府未延續日治之土地清理測量將全台未辦理測量之土地全部劃編為保安林地及林班地。並以「台灣地籍釐整辦法」取代「土地總登記」之程序。
2.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43條後段「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面積。但長時間的戒嚴令凌駕憲法之上,將原墾民耕作土地視為「接收敵產」之一部份。
3. 森林法公佈時,台灣尚非其適用範圍,1949年以前即墾耕之原墾地當然亦非其適用範圍,法律制度無溯及既往。
4. 1980年左右,林地管理單位為規避森林法第四條之「森林所有人」之定義,陸續將全台林班地(含原墾地)全部依森林法登記為〝林地〞,(同法第六條規定〝荒山〞、〝荒地〞宜於造林者編為林地)卻將自始未從事林業之原墾民統稱為〝林農〞。政府創造〝林地〞之陷阱,致原墾農不造林就違法,就超限利用,造林卻無法養家糊口,何況台灣60年來何處公家地造林成功,台灣並沒有〝以林養家〞的林農。
5. 1990年左右林業管理單位又將上述〝林地〞未經土地法之「辦理總登記」程序,陸續向地政機關〝大面積〞登記由國家取得所有權,合法化他們的管理權。
6. 所謂「大面積」補辦總登記是規避土地法第48條所定之地籍調查;及第44條之地籍測量,刻意剝奪原墾農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惡質行政程序。【見參考文件】
7. 梨山、福壽山、武陵、清境等地區之後住民可以合法取得土地應有權利,原墾民耕作地卻無法比照辦理,林地管理單位明顯製造種族區別和歧視。
8. 1980年李登輝前總統任內頒布「一大三社專案讓售辦法」中的三社已辦理完畢,其後續績效經水土保持局評定為正面。唯獨〝一大〞之中的「台大實驗林地」未遵照辦理,再次剝奪原墾民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權益。
9. 2007年陳前總統時代接受原墾民陳情,裁示依政策面、政治面解決土地問題,並要求內政部擬定「還我土地實施計畫」,全台原墾民依該計劃提出申請者共計8000件,卻無任一件通過,內政部所持理由是「原墾民未提出具體證明文件」,而其所謂證明文件卻是1946年所使用之「台灣地籍釐整」之相關文件。【既未經調查地籍,亦未地籍測量,何來證明文件】再次明顯剝奪原墾民權益。  

小結
1. 林政單位尤其是學術單位,應務實面對原墾農土地問題,依照82年7月21日行政院辦理〝所謂濫墾地〞之落日條款,並配合航照圖,實際農耕之土地,將其解編後重新依實況編定地目,納入地方政府管理。
【農委會103年3月13日所公告後又撤銷之方案】。
2. 地政單位面對〝未調查地籍,未地籍測量〞之原墾地,比照金馬地區土地歸還之方式,以四鄰證明或設籍謄本或公所證明之方式,解決依〝還我土地實施計畫〞提出申請之8000件原墾土地。
【陳前總統指示解決「土地正義」之方案】。
3. 學術單位更應回歸學術基本面,不應兼辦地政業務之土地繼承、買賣過戶等等,落實〝一大三社〞之宗旨,解決台大與墾民之間跨世紀之糾葛,讓原墾民能安居樂業,永續農地經營。
【李前總統念茲再茲的「社會正義」精神】。
4. 歷史的演變造成原墾民土地權益的喪失,社會的不正義也包含階級分配不正義,在講求轉型正義的當下,原墾民追求憲法保障以及台灣簽署聯合國二大公約之精神,尋求回復該有之土地權益,是政府該解決的課題,原墾民等待答案。天佑原墾民,天佑台灣。

農業新政研討會(2015.04.25~26)
主辦單位: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台灣農業產學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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