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曉玲復職是對基本人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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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對轉型正義的銓釋如下:轉型正義包括司法以及非司法的程序和機制,像真相調查、起訴、賠償、制度機構的改革、或是上述的綜合。不僅如此,轉型正義更需指出造成矛盾的最根本原因和對於如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人權的相關侵犯。(paragraph 3, ANNUAL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REPORTS OF 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AND THE SECRETARY-GENERAL;Analytical study on human rights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6 August 2009)

制度是因人而設計,用來幫忙履行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比較文明的自由民主國家 (liberal democracy),更要保障弱勢的基本人權,包括經濟、文化、政治、與社會方面的保障。好的制度設計應該預防人權被侵犯於前,賠償受害人與嚴懲加害人於後,檢討制度也是轉型正義必要的步驟,現行的制度為什麼無法預防加害人利用制度的漏洞施暴,或是施暴的過程破壞制度?

根據9月26日的媒體報導,北市議員鍾小平與家長會代表舉行記者會,抨擊台北市長柯文哲做錯了,讓一個蕭曉玲搞掉2個局長。他們似乎認為,官比人民重要,菁英心態顯露無遺。事實是,搞掉2個局長的不是蕭曉玲,而是有缺陷的制度,讓局長不敢做對的事情。蕭老師復職只是開始,後續應該還有其他的檢討和糾正,包括對制度與對掌握權力的官員。

媒體報導蕭曉玲也回應,監察院糾正案已出爐,讓她復職並不是沒有法源依據,監察院糾正就是認為可撤銷原處分。另外,外界認為行政法院三審定讞判決蕭曉玲敗訴,蕭今稱前總統馬英九在當市長任內,也被最高法院判決北市府應還健保費,但馬也沒還。

兩造爭論都沒有談到重點,從制度面來看,行政命令低於國會立法,更低於憲法,但是憲法低於自然法的天賦人權。轉型正義的賠償需要法源嗎?當然不需要,就如上述聯合國對轉型正義的詮釋,不一定要透過正常的司法程序,因為基本人權位階在一般立法和行政命令之上,而且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的)有時間緊迫性,不能等待曠日費時的修法或釋憲。

轉型正義的結果不一定是和解,第二次世界大戰德國的例子:猶太人追殺納粹絕不手軟;南斯拉夫內戰的例子:斯洛波丹·米洛塞維奇 (Slobodan Milošević) 被以滅族戰犯起訴。也有以和解收場的,例如東德共產黨迫害人民的例子,和南非的例子:真相和解委員會。通常國內的轉型正義會傾向和解,以維持社會的和諧,如南非和東西德。所謂「和解」至少有兩方,「和解」是無條件的嗎?還是有前提的?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責任關係應如何釐清,需不需要究責與求償,要不要被害人或家屬點頭同意?加害者對受害者認錯來尋求受害者原諒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吧?

根據上述聯合國報告,原本大部分人以為正義與和平 (justice and peace) 是對立的、互相矛盾的,因為社會的和諧也需要加害者的參與,過度追求正義可能會引起他們的反抗,但是這觀念也漸漸改變。調查真相,依比例究責,再來尋求和解,改善制度,不會有「循環報復」的問題。好的制度不容個人恩怨報復,更可以防止有權力的人對弱勢施暴,社會也會比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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