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黨團今(19)天上午召開黨團大會會後記者會,針對日前華航公司涉及不當勞動行為等情事,立委黃國昌表示,國營企業若被勞動部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時,不該只是罰款了事,對於國營事業科處罰鍰最後還是由國家買單,應對負責任的董事等高層建立究責機制,保障勞動權益。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張書元、朱良駿與會員林馨怡三人因為參加今年6月23日抗議交通部放任運輸業勞工過勞記者會、同年11月28日航空業勞工團結晚會,反映勞動條件問題與拒絕《勞基法》修惡,就遭公司約談。
勞動部已認定3人參與抗爭並未越界,言論內容也未脫事實,「預計懲處」也屬「不當勞動行為」,但華航執意懲處,林馨怡為「解雇」、張書元為「一大過、兩小過、兩申誡、調地勤」、朱良駿為「一大過、兩小過」。
黃國昌表示,希望以比較寬廣的角度去面對國營事業基層員工,勞動權益的保障應該要由國營企業帶頭示範,更重要的是,國營企業或是被勞動部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不應該只是罰款了事,因為對國營事業科處罰鍰,還是國家在買單。
黃國昌認為,對於要負責任的董事、理事與高階經理人,必須要建立一套適當的究責機制,因此將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之一增修條文「國營事業就工會法第35條規定所稱爭議事件,經勞動部裁決有不當勞行為時,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應負責任之董事理事及經理人,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者得徹會之。」
黃國昌提到各個國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對於國營事業的董事與高階經理人,出現傷害基層員工的勞工權益問題時,主管機關應積極擔負責任,而不是雙手一攤推給「公司治理」,因為這等於是放任董事與高階經理人持續進行不當勞動行為。
黃國昌說,希望這樣的修正案能對國營事業的勞權保障,以及抑止未來不當打壓工會的活動產生積極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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