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之後,第一次使用是在新北市黃國昌立委的罷免案,罷免結果是同意罷免的人數高於不同意罷免的人數,但是因為投票人數未達法定25%門檻,所以罷免案不成立,黃國昌因此仍然保有立委職位。
持平而論,罷免案設立最低投票人數是必須的,可以讓罷免案更具公信力,也可防止政治惡鬥,防止利用技術性問題,讓大部分的選民被動放棄投票,發生少數凌駕多數的情況。
最近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案也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因為投票率機乎確定可以達到25%的最低門檻,所以反對罷免方將無法鼓勵韓國瑜的支持選民使用棄投的方式來杯葛罷免案;基本上,民主國家人民有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和複決的政治權利,未來如果罷免成案,應該鼓勵所有高雄選民,不管支不支持罷免,都要踴躍投票,行使得來不易的罷免權。
新的《選罷法》只要同意罷免的票數超過四分之一,並且同意票多於反對票,就可以罷免成功,完全符合民主政治原則。
其實不只限於高雄市民,2018年底上任的縣市首長已經做滿一年,每一位都應該接受最新民意檢驗!民意如流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公理自在人心;政治人物要戰戰兢兢,競競業業;人在公門好修行,其實更應知福惜福再造福!
罷免權是民主政治的防腐劑,選舉權和罷免權相輔相成,民主政治才能走在正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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