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18)日開會做成修改《不當黨產條例》「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對財產簡易修繕、保存,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勞保費、健保費及退休金提撥等納入正當理由項目,並訂以例外情形將薪資給付等契約義務明文納入許可事由,「但前提就是要來向本會申請許可」。
「國民黨黨工來吵關於薪水的事情,已經模糊焦點了」,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表示,經黨產會調查,國民黨在郵局帳戶中還有一筆8千多萬元的存款,為政治獻金收入,但國民黨硬是不願將這筆錢領出來發放薪資,為了避免模糊焦點,黨產會因此決定放寬例外情形。
黨產會今天通過的修法中,主要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草案。在第二條(正當理由)明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正當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就該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
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
明訂正當理由應指為保存該財產價值、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或具強制性社會保險性質之金錢繳納,才被視為正當理由。
另外,黨產會也通過於第三條(許可事由)中新增第五款,明訂政黨或附隨組織所需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應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支付,原則上不得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付。
不過上述情況有但書。「但考量個案情形,若有例外需以推定不當取得財產支付之必要者,於合理範圍內應經本會許可」。黨產會指出,此舉是希望藉由將薪資給付等契約義務明文納入許可事由,讓各政黨能正視自身黨工之勞動權益,若各政黨有財產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的疑慮以致於無法給付薪資,可以依照此辦法向本會申請許可,「但前提就是要來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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