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27日終於做出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決定,台大校長的選任程序一切從頭開始。但若管中閔又來參選,是否又可以成為被推薦人、參選人、甚至是當選人呢?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3點第1項亦規定:「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三)處事公正並超越黨派利益。」
按照上一次遴選程序,管中閔106年6月14日就開始在台哥大兼任獨董,而台大校長的遴選程序是10月才開始,也就是說,管中閔與台哥大副董蔡明興,早就已經有充分的機會,了解彼此在遴選委員會相互間是候選人與遴選委員的角色。
又公司獨董與董事之間本就有實質監督的利害關係存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台哥大的薪酬委員會委員對於台哥大董事的薪資本來就有相當決策的影響力。但管中閔從頭到尾都沒有向遴選委員會主動說明這樣的情況,「品格」著實令人擔憂。更不用說管中閔如果當選校長,在遇到自身利益與台大利益衝突時,也很容易預測這樣的人格品質會帶來什麼樣的行為結果,更難期待管中閔會作出以台大利益為優先的相關決策,遑論教育法規要求的「處事公正」了。
管中閔如果再重選台大校長,不論是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台大內規「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來解釋,可能只有「人格重練」一途,管中閔才能在第一輪投票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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