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雙卡循環信用利率 上限降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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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使得卡債族或青貧族難以翻身,銀行則被質疑「賺很大」;立法院院會今(22)日三讀修正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調降信用卡、現金卡雙卡利率,自今(104)年9月1日起,銀行現金卡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此外,針對不少金融從業人員銷售金融商品時隱匿不實,或用「話術」影響消費者對契約權益的認知,立院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業者違反業務招攬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業務招攬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情事,且與金融消費者訂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充分了解消費者相關資料,並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充分揭露風險。不過,相關條文未設罰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服務業違反上述情形,處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罰鍰最高額限制。
 
金融服務業違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故意導致的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過失致損害,得酌定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為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產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業績目標達成情形,業者如果違法,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業者如果違法,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為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業未依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警告、停賣金融商品、對金融服務業全部或部分業務為1年以下停業、命令金融服務業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經理或受僱人1年以下執行職務或解除職務及其他必要處置。如果業者未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營業許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人以上消費者,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損害的金融事件,金管會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團體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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