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粗俗不雅改名放寬為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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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5)天三讀修正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放寬被認領、被收養以及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都可申請改名,除此之外,過去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可改名兩次,現在放寬為3次。
 
因應民眾實務上的需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者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放寬被認領者、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並新增外國人取名規定。原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可申請改姓,修法後,放寬可申請改名。
 
有關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更改姓名,除了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因執行公務必要之外,「出世為僧尼或僧尼還俗者」修法後一律改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都可以申請更改姓名。
 
姓名條例規定三讀條文也可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規定,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並應使用教育部編訂字典所用文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以空格或符號區隔。另外也考量外國人歸化我國時取的中文姓名可能因不熟悉中文導致其姓名粗俗不雅,這次修法也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已取中文姓名後,還可申請更改姓名一次。
 
為了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放寬各少數民族姓名登記,都能以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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