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鹿窟事件」是白色恐怖時期最重大的政治案件,也是二二八事件的延伸。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對此案進行調查後,於今(20日)提案獲委員會通過,函請促轉會將131位遭判決村民撤銷罪刑及塗銷前科,並將回復6位遭刑求村民之名譽與賠償損害。
監察院調查「1952年12月間臺灣發生『鹿窟事件』,究鹿窟山區、玉桂嶺及瑞芳是否真為『武裝基地』?村民是否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多少被害人及其家屬迄今未獲平反、賠償或補償?均有深入瞭解必要」一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將131位遭判決村民及49位遭刑求村民名冊函送促轉會處理。
高鳳仙與楊美鈴對鹿窟、玉桂嶺及曉等3基地分案進行調查,向國防部、檔案管理局等機關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共數百餘卷宗,費時共一年半、一年四個月,分別提出600餘頁與300餘頁之調查報告。報告除對於當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不當審判及感訓提出糾正外,也對過去較少討論的軍隊搜捕期間強占民宅、肆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無故被捉去光明寺毒打訊問後飭回、死刑未通知家屬、綠島服刑卻被延誤釋放等問題,提出調查意見。
高鳳仙與楊美鈴強調,希望此國家官方調查報告,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意義。調查報告提及,案發當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夜間派軍,對鹿窟山區展開圍捕。相關事證顯示,許多村民在此期間遭拘留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被嚴重刑求,以木棍、竹棍、藤條、扁擔或槍托毆打、用鋼筆夾手、用針刺指甲、用夾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頭錯位而終生殘廢,有人被打到骨頭破碎而發瘋,其中廖河更於釋放後自殺。
此外,調查報告也指出,至少有6位遭刑求村民,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釋放之紀錄,亦未經裁判或不起訴處分,因而未能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請求回復權利或補償,請促轉會依促轉條例規定,對此6位村民或其家屬辦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等措施,以保障人權。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鹿窟基地村民經判決有罪者93人,其中28人判死刑、1人判無期徒刑、64人判有期徒刑;玉桂嶺與曉基地案則13人遭判死刑,28人遭判有期徒刑。依卷證顯示,其中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而獲得之受難者或家屬共117位,依促轉條例規定,其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應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且應銷有罪判決前科紀錄。因此,高鳳仙與楊美鈴請促轉會將117位受難者之罪刑宣告撤銷並公告,並且塗銷其前科紀錄。
高鳳仙與楊美鈴表示,因補償基金會查無申請補償卷證或資格不符而未受補償的14位受害者,經調查結果顯示,均為促轉條例所規定之「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及「依促轉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等狀況,因此請促轉會應撤銷罪刑宣告,且塗銷前科紀錄。
高鳳仙、楊美鈴說明,鹿窟事件案調查期間及完成調查報告時,促轉條例甫通過施行,惟促轉會尚未運作。而目前促轉會已正式掛牌,監察院於是將6位遭刑求及131位遭判刑村民名單函送促轉會處理,函請該會分別辦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撤銷其罪刑宣告並塗銷前科紀錄,以落實平復司法不法,彰顯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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