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務之急 補稅法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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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大法學院陳志龍教授在中時電子報之法學廣場專欄,發表『只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論文,引起廣大讀者之迴響,讀完後感受頗深,我這才明白為何國稅局一年之內可以超徵一千億元以上稅款,卻也不禁為國稅局恣意妄為下的百姓處境感到憂心忡忡。

陳志龍教授在文中提到,他到行政法院旁聽一件稅案,發現國稅局完全沒有按照所謂待證事項與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來論證,雖然國稅局承認該案件所有公告調查的證據全部主張是贈與,但卻主張用一個自創的「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來觀察,而「觀察」的結果就是無視證據所顯示的贈與事實,持續違法課稅。陳志龍教授直斥「國稅局睜眼說瞎話,這是多可怕的一個證據法則啊」!

陳志龍教授形容「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是個變色器,如果你講的都是白的,我就把它轉變成黑色的,也可轉成紅、橙、黃、綠、藍、靛、紫,可以變化萬千,這個是非常可怕的!因為你雖然講的是贈與,不過我不承認你是贈與,我就用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說是學費。陳志龍教授認為這不是證據法則,而是人治時代的恣意法則,也就是老大講了就算數!

之前中華人權協會針對賦稅人權做了一份調查,結果顯示稅務機關最為人民所垢病的第一名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可見稅務機關任意曲解所得性質,是今日稅務案件最令人民不服氣的地方。而造成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可以任意曲解所得性質的現況,最主要就在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稅務機關課稅應負舉證之責任,而稅捐稽徵法又為稅務機關加了「實質課稅」的血滴子條款,讓稅務機關總是可以用「實質課稅」為由,恣意解釋稅法的構成要件,或是曲解課稅事實,而達到超徵之績效。被課徵者若有不服,依現行法律,須先繳稅單一半的金額做為擔保,才可以申請複查,否則申訴無門,再說,區區一個行政機關卻可以未經法院裁定,就可對被課稅者施以境管,台灣真是怪哉!不但課稅剝奪人民財產又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難怪稅務機關會招致如此深重的民怨。

「罪刑法定主義」及「租稅法定主義」都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指標,刑法中要求刑事案件中剝奪人民自由權的檢察官要負舉證之責任才能起訴,但是稅法中對於會剝奪人民財產權的稅務人員,卻讓他可以恣意認定所得性質而不必負舉證之責?相形之下就能看出現今台灣稅法的重大盲點,所以當務之急就是修法明定稅務人員之舉證責任,才能真正落實「租稅法定主義」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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