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採歷年制 勞動部說易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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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3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特
休假在法令的規定下是工作年資滿多久,就有多少天的
特休假,如果用歷年制來排,就會容易產生糾紛。

勞動基準法修法上路以來,引發許多爭議,根據勞
動部給律師陳業鑫的回函中寫到,如果勞工在民國105
年7月5日到職,到106年1月5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6
個月,可依新修正的勞基法取得3天的特別休假。請休
期間為106年1月5日至106年7月4日之間。

倘勞工繼續工作未中斷,並於106年7月5日仍在職
,因年資已滿1年,自106年7月5日至107年7月4日,可
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也就是說,勞工的特休以到職日
為主,而非採歷年制。

勞動部官員解釋,不是反對特休用歷年制算,只是
依照目前的法令規定下是工作年資滿多久,就有多少天
的特休假。

勞動部說,過去特休假是由勞資雙方可以排定,如
果採用歷年制就沒有太大問題,但現行規定是只能由勞
工來排定,因此勞工的年度終結日還沒有到時,雇主也
無法採歷年制來結清。

勞動部舉例,雇主採歷年制要在12月31日跟勞工結
清特休假,但勞工可主張特休是由勞工排定,年度終結
日是隔年6月30日,為什麼要提前被雇主結清。勞動部
說,提前結算是否優於勞基法也有爭議。

勞動部表示,按照法令規定用到職日來說,不管給
假天數、年度終結日來結算工資就沒有問題。但如果用
歷年制來算,是沒有辦法按照法令規定的話,就會有些
問題。1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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