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厘頭的酒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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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男因為酒駕被警察查獲而請辭,在台灣引起很多的討論。

我自己是很enjoy喝酒的人,對於這方面的事,知道一點。看到台灣的討論再比對美國的法律,坦白說,實在是嚇了一跳。

美國的酒駕法律
幾乎有人的地方就有酒,有文明的地方就有喝酒的風俗。但是對於喝酒對人體的影響的研究可以說是非常的少。一直到二次大戰後,在美國及德國才有大規模及系統性的研究。歐美酒駕的法律就是根據這些研究的結果來訂定的。

最重要的結論就是:判斷一個人醉或不醉,取決於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
這個結果和人種完全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不管白人或黑人,西班牙裔或亞洲人,會不會醉都是受到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影響。如果酒精成分相同,影響的程度也會相同。不管對男人或女人、大巨人或小矮人都相同。

從醫學的經驗來看,應該是很合理。有沒有糖尿病是由血糖的成分決定,和人種沒有關係,也不受男女或體型大小的影響。其他的疾病像高血壓等也都是一樣。

不過這樣的說法,卻讓許多人推出「美國人比較會喝酒」的結論。
為什麼?我們只要稍微檢討一下就知道。目前的美國標準0.08%(相當於吹氣測量的0.4mg/L)是大約二十年以前制訂的。根據專家說法,當時美國人大概平均喝了兩罐啤酒或一杯葡萄酒,就會達到0.08%的酒精濃度。當時美國人的平均體重大約是75公斤。如果一個巨人的體重是150公斤,他喝了兩罐啤酒後血液的酒精濃度只會是0.04%,因為他身體的體積是平常人的兩倍,喝下的啤酒都被分㪚了,所以濃度只剩一半。事實上,他要喝四罐啤酒才會達到0.08%的酒精濃度。就是說,「塊頭」越大,能喝的越多。

台灣人目前男女平均體重還不到60公斤,不到75公斤的80%。所以台灣人只要喝1.6罐啤酒,血液的酒精濃度就會超過0.08%。也就是說,台灣人比較不能喝。但是以血液的酒精濃度的容忍度來說,並沒有不同。美國的法律的0.08%(或吹氣的0.4mg/L)對白人或台灣人都是一樣適用的。

台灣的酒駕法律
歐美各國幾乎都和美國一致。但是東南亞卻是有的和美國一樣(新加坡、馬來西亞),有的卻把血液的酒精濃度改得特別低。

這些國家為什麼把血液的酒精濃度的容忍度變低了?難道他們有什麼新的發現,認為東方人和西方人對血液的酒精濃度的容忍度是不一樣?如果是這樣,我想他們應該可以拿到諾貝爾獎了。

但是台灣酒駕的問題很嚴重呀,台灣的標準應怎麼訂?
二十年前,美國也碰到同樣的問題,他們的經驗也許可以參考。當時有人主張訂得越嚴越保守越好,因為這樣最保險。

不過他們做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研究。他們調查了喝酒不同程度的人開車的結果和沒有喝酒的人比較,看有什麼不同。

結果非常出人意外,酒精濃度在0.01%到0.04%(等於吹氣的0.05到0.2)的駕駛者的出事率,比沒有喝酒的人更低。美國跟德國都得到相同的結果。真正的原因大家都不很確定。很多人猜,應該是這些人的警覺性提高,知道自己有喝酒,開車更加小心。
真正有不同的,是到了0.06%(等於吹氣的0.3)以上,有喝酒的效應才顯現出來。到了最後,才訂下0.08%(就是吹氣的0.4)的標準。此事在英文版的維基百科有很詳細的解釋。

台灣的酒駕法律在2013年,因為酒駕的問題很嚴重,酒精濃度從(吹氣的)0.55改變為0.25,但是事實上0.15就算是酒駕。

0.55也許是美國二十多年前的標準,改低一點應算合理。但是改到0.15?只有美國的3/8?

用前面的算法,就是普通的台灣人如果喝0.6罐的啤酒,一開車就算酒駕!

你有聽過喝不到一罐啤酒就酒醉的嗎?那跟禁酒有什麼兩樣?

喝酒的現實面
美國在1930年代因為清教徒的精神影響,曾經一度禁酒。結果弊病叢生,到最後只好取消。

目前世界上只有很少的幾個回教國家禁酒。其他的國家,並沒有喝酒就不可以開車,都是喝醉了才不可以開車。

前面説過體重75公斤的只要喝了兩罐啤酒(或一杯葡萄酒)就會達到酒精濃度0.08%。但是事實上,世界上很少有人會只喝酒而不吃一些別的東西。

所有的學者都同意,只要有吃東西,就可以減少酒醉的程度。就是説,不要空肚子喝酒,就會比較好。如果一邊吃飯一邊喝酒,就比較不會醉。

另外很多專家也指出,如果酒精濃度達到0.08%,只要休息一個小時,大部分的酒精都會揮發掉。所以什麼是醉酒,並不像理論上講的那麼黑白分明。

以我自己為例,我雖然經常喝酒,但是一輩子從未酒醉過。並不是我喝不醉,只是我喝到一定的程度一定會停下來。因為自己知道已經差不多了。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也是這樣,憑感覺來決定,知道再喝下去就差不多了。所以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喝醉。我也相信那個狀態應比較接近0.4mg//L,不是0.15mg/L。

台灣的法律等於是喝酒就不能開車——那是一群無厘頭官員弄出來的無厘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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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登峯
林登峯
電機工程博士,曾任職美國貝爾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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