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台灣人的死刑觀﹝上﹞

Date:

猶記得去年三月學運期間,馬英九總統曾公開宣稱欲嚴辦學生「強佔公署」等罪名,雖然馬上被大家發現定有「強佔公署罪」的「懲治盜匪條例」乃是已廢止的動員戡亂時期法律,只是馬總統鬧的笑話一場;但是從強佔公署被該法認定為「一級盜匪」,依法應處以「唯一死刑」為例,可以觀察到死刑的存在與使用,以及對社會大眾刑罰觀念的影響及型塑,在我國的法律文化上具有什麼樣的意義和脈絡。
近日「國小隨機割喉案」引起群情激憤,有人擬發起遊行,甚至有人表示,像國小割喉犯那種社會敗類不配有人權,應該即刻斃了無須審判云云。類似論調並不少見,面對各種基於現代法律原則的勸說,亦時而可見他們會以一種素樸的正義觀加以對抗;這種素樸的正義觀大致就像柯文哲市長所說的,「漢高祖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有2000年的文化。」姑且先不論這是不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柯市長有沒有想過,漢醫也有千年傳統,為什麼你卻跑去學西醫呢﹞,從具有尊蔣和大中國史觀思想的柯市長口中聽到這樣的話似乎不難理解,問題是,殺人者死這個觀念如何在台灣法制度及文化中被保留下來,又經過怎樣的轉化?
首先,在傳統中國法上固有殺人者死的觀念,但刑罰權並非由國家獨占,尚且於國家律法中承認私人復仇行為,自《唐律》、《宋刑統》至《清律》皆有條件、無條件的對報復殺人者予以寬貸﹝註1,聽起來似乎頗能滿足現今部分群眾的應報正義觀﹞;此外,所謂「刑不上大夫」,中國從《唐律》以降就給「權貴、黨證」殺人的免死金牌,更不用說司法隸屬於行政事務之一環,而位居最高權威的皇帝除本身不受刑罰﹝而且沒有卸任後被關到漏尿的問題﹞,更擁有刑罰的最終裁決權,「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只是一種理﹝ㄏㄨㄢˋ﹞想,「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才是現實。簡言之,按傳統中國法,無論死刑之界定、量刑之輕重、赦免之可否,殺人者死都不是唯一原則甚至不是首要原則。死罪不必殺人,如十惡﹝註2﹞;殺人未必死罪,如八議﹝註3﹞﹝註4﹞。
由此可見,死刑在傳統中國法上,與其說是保障人身安全,不如說是維繫綱常倫理﹝參照十惡諸多罪名,例如父母死不服喪、父母在別居異財或亂倫行為等處以死罪﹞作為「統治工具」的性格濃厚,包括程序上公開以殘酷方式處決人犯,一則是以威嚇,一則是轉移民怨,讓社會積蓄的不滿有正常能量釋放的管道;另一方面也有懷柔的作用,劉邦的約法三章即為著例,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凸顯其與引兵西屠咸陽的項羽不同,而禁止自己的軍隊騷擾百姓。但死刑在中國帝王眼中最主要的功能,卻不是保護人民,而是對付異議份子,鞏固其不容挑釁的權威秩序與統治結構;對百姓而言,是在某種程度維持治安以收民心有利其統治的情況下,才能享受到一點人身安全的「反射利益」。
但為何人民仍舊對殺人者死的應報概念具有如此強烈的依從心理?除了複雜的心理學上的成因探究外,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台灣到了日治時期引進現代型西式法律,一方面逐漸適應國家獨占刑罰權的新式法律體系,一方面卻依然籠罩在行政司法並未完全分立的陰影中,且一直延續到戰後該當於明太祖朱元璋所謂的「亂世」,即動員戡亂時期的司法境況,對「重典」的恐懼與順從遂更加深植人心……欲知後事如何,請待下回分解。

註1:參見李隆獻,〈宋元明清復仇與法律的互涉〉,《成大中文學報》,第44期,頁155-206,2014年3月。
註2:唐律疏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其所謂十惡,是指:(1)謀反、(2)謀大逆、(3)謀叛、(4)惡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義、(10)內亂。凡犯十惡,處刑較重。常人犯一般死罪,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得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舊制八議減刑,十惡亦不與其列。參見潘維和,《唐律上家族主義之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學院出版部,1965。
註3:唐律沿襲前代,議者如周制有八種:一曰議親,即皇帝之袒免以上親,太皇太后、皇太后之緦麻以上親,皇后之小功以上親;二曰議故,即故舊;三曰議賢,即大德行;四曰議能,即大才業;五曰議功,即大功勳;六曰議貴,即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七曰議勸,即大勤勞,八曰議賓,即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者,不在此限。參見戴炎輝,《唐律通論》,臺北,國立編譯館,1964。
註4:參見蔣冬梅,《“殺人者死”的中國法律傳统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