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5)日審查通過彈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同院前法官曾謀貴,監委調查認為,朱樑不假外出召妓,行為不檢,有違法官應有的高尚品格,而曾謀貴則是交往複雜、與當事人不當接觸,彈劾案獲得審查監委全數同意,將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朱、曾最重可被處以免除法官職務和剝奪公務員任用資格,及剝奪退休金。
朱樑和曾謀貴遭檢舉,曾與選舉訴訟當事人「眉來眼去」,特偵組和司法院追查後,查出朱樑不假外出召妓的案外案,而曾謀貴則是交往複雜、與當事人不當接觸,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為兩人違規情節重大,今年2月將朱、曾兩人移送監察院處理,朱被司法院停職,曾則已退休。
案經監委楊芳玲、包宗和立案調查,發現朱樑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3年內共16次分別於臺中市之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其中半數是上班時間所為,無請假紀錄,除構成曠職外,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並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
調查監委認為,雖然朱的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朱本人也辯稱未以法官身分為之,但朱反覆實施不知檢點之行為,已悖於民眾對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行事謹慎之期待,影響民眾對其公正審理類似案件之信賴,戕害司法形象甚鉅。
曾謀貴則是在退休前擔任某案件陪席法官,其中一方當事人是他朋友,曾卻在案件辯論終結宣判前,與這名友人不當接觸,雖未查獲金錢往來,仍屬重大違規。調查監委指出,曾謀貴在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承辦案件之一方當事人會面,並收受相贈物品,又接受該當事人飲宴。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
監委認為,朱、曾牛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分別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因此提案彈劾。監察院今天審查通過,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朱最重可被處以免除法官職務和剝奪公務員任用資格;曾雖已退休,但根據新修公懲法規定,仍可能被剝奪退休金。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