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中國的軍機不斷地侵撓台灣,危害印太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有必要探索《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規定的真相及實際上代表意義。武力威脅(the threat of force)、使用武力(the use of force)、侵略與破壞世界和平有關。
查六法全書收載《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之內容如下,「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其為《聯合國憲章》中文版簽訂時之誤譯內容。
1995年9月30日出版《瞄準聯合國》第227〜229頁探討有關《聯合國憲章》的中文誤譯,1945年6月26日簽訂的《聯合國憲章》中文本係在倉促中制定,係由英文翻譯而來,1946年間中國外交部發現有誤譯之處,為了怕露出馬腳、面子不好看,而未予修正。
聯合國會員國不得以武力侵害他國
該書第228頁指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後來出現了兩種正確的改譯,較佳的改譯內容如下,「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進行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行動。」另一改譯內容為「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其他方式,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該書作者陳勝先生,為一位在聯合國度過了一段相當長的國際公務員歲月的人士,在該文也指出要真正了解第二條第四項之內容,必須把重心放在「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上,不論侵害別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也好,或者進行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他行動也好,都不被容許。
又指出,第二條第四項條文原譯內容中「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有誤,正確為「侵害任何國家」,亦即,其中「會員國」為衍文。
依《聯合國憲章》(中文本)第111條規定,本憲章應留存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檔庫,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該國政府應將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簽字國政府。
由於憲章規定的「各本同一作準」原則,在1945年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其錯誤內容沿用迄今。其在解釋對「侵害者」一方比較有利。進行軍事擴張的中國,運用國際法來進行法律戰,難道沒有發現此項錯誤內容嗎?
為維繫世界和平,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為重要條文,期盼有志之士深入研究其誤譯的真相,且認清其真正內容,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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