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年滿十八歲要服兵役卻沒有投票權是違憲的;在民主國家之中,每一位國民盡義務享權利,乃天經地義不證自明的道理,並且為憲法所明文保障。
憲法規定年滿二十歲之國民有投票權,是明文規定二十歳以上之國民一定要享有投票的權利,但是並非僅限二十歲以上之國民才能投票,也不以二十歲以上之國民能投票而自滿;蓋國家社會持續發展向上提升,和數十年前相較,國民智識已大幅提升,年輕人受良好之義務教育,吸收新知的速度和廣度遠勝於年長者,實在不宜拿著雞毛當令箭,硬性規定僅限二十歲以上之國民才能享有投票權。
十八歳要當兵卻不能投票
兵役法規定:18至36歲的男性經健康檢查體位合格者都必須服義務役兵役;大法官會議請告訴全國十八歲的年輕人,為什麼年滿十八歳有服兵役保衛國家的義務,卻沒有為國家選賢舉能的權利呢?
大法官會議請告訴年輕人:為什麼年滿十八歲有服兵役的義務,卻沒有為國家選賢舉能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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