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又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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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遴選改為大學一階段選舉以來,問題層出不窮,頻遭批評,不僅影響大學的發展與校園和諧,更不利於人才培育與大學的社會責任。然而,由於大學自主的觀念深植人心,教育部雖一再提醒,效益卻極為有限。

最近,南部某國立大學正在進行校長遴選程序,根據該校校長遴選辦法規定,候選人須經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含舊制助教),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校長候選人分別行使同意權,投票率須達教師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票達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惟前述同意權行使的門檻規定,卻遭本(2021)年6月28日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修正為:同意票達投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引起一般教師不滿,認為遴委會的決議不能凌駕於校務會議之上。不過,該大學的主任秘書指出,校長遴委會認為二分之一的同意權門檻太高,不利於校外人士參選,且有違選賢與能的精神,故調降同意權門檻為三分之一。其實,綜合各大學校長遴選的經驗,調降同意門檻,不僅有利於校外人士參選,對於有意參選的校內同仁,負擔也減輕不少,無須再費時拜訪或跑攤,甚至為了得到二分之一的同意票,還須與其他候選人合縱連橫,交換票源,斲喪校園民主,莫此為甚。

此外,就大學校長遴選的法制面而言,前述大學的校長遴選辦法第十六條載明: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遴委會」決定之。因此,遴委會調降同意權行使的門檻,應屬依法有據。不過,倘學校的校務會議也能願意體察時勢,針對同意權的行使,做出相對應的修正,將更為周妥。

大學校長遴選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

本質上,大學校長遴選,主要的決定權還是在於大學校長的遴委會,這所大學遴委會的組成,包括:教育部代表3人、社會公正人士4人、校友代表4人、學生代表1人、職員代表1人、教師代表6人,共計19人,其中,學校代表與校友代表已佔12人,但是,對於同意權行使門檻的調降,能順利通過,顯見這所大學的遴委會對於校長的遴選具有高度的共識,應有利於未來廣邀學界菁英參選,也有益於學校的持續發展。

大學校園民主行之有年,固然讓一般教師對於校長人選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可是,礙於同事情誼,若干應興應革的事情,難以大刀闊斧的進行。常見初任校長上任之後,即積極謀求連任,最後,真的只能做到「一校之長」,對於整體的教育與社會難有貢獻,距離「社會的燈塔、文化的堡壘、知識的引擎」之大學理想,也愈來愈遠。有關大學校長遴選,若教育部未能有積極作為,極有可能發生類如這次奧運出征機位安排的糗事,不該坐商務艙的人,卻坐到商務艙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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