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條款」三讀 公開收購人需提足夠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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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明定公開收購人須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

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陞違約不交割,造成數萬名投資人損失近百億,金管會日前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包括公開收購人必須出具銀行的履約保證,或財顧、會計師出具的財務確認書。

針對公開收購防範機制不足,收購辦法資訊揭露透明度待加強,其中又以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最重要,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

被外界稱為「樂陞條款」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明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此外,為協助公開發行公司的產業競爭力及籌措中長期資金,並擴大債券市場規模,中國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也三讀通過,明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的二分之一,放寬募集及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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