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全套的納稅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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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聞立院財委會日前初審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包括明定每人最低生活費低於15萬9894元不課徵所得稅、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專責協助納稅者單位、稅務訴訟最長不超過15年等,經立法院二、三審通過公布後一年施行,細讀內容,仍有轉型正義只做半套之憾!
 
稅務獎金一直為國人詬病,2008年6月,時任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於立院備詢時說:「在查稅獎金取消之前,每個國稅局局長都可領到100萬元,現在大概是70幾萬。」2013年11月立委主張刪除財政部大約1億元的稅務獎金,當時部長張盛和極力反對,理由是「待遇不高,不足以養廉!」然而稅務人員開出稅單領走獎金後,當人民獲得勝訴,稅金豈能輕易還給人民,這是台灣稅務爭訟案件久居首位的重要原因,據統計,2015年國人欠稅欠費待執行案件總共653萬件,這是個可怕的數字,凸顯台灣稅制問題,學者還稱為稅災!
 
在以前,稅官被隱藏在數道高牆之後,其神秘性更甚白色巨塔。行政法院被稱敗訴法院,原因是法官專業養成教育不夠,只能聽稅官的。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教授曾說,人民稅務訴訟勝訴率僅2-3%,有能力請律師也打不贏,連大律師陳長文、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自己也受害,事後還要另立一個陳長文條款。其實本來就有法律規定了,只是不肯認錯!
 
還有,公益律師黃文皇協助台中地方法院處理案件,沒想到國稅局因為追不到稅,乾脆把那件案子當事人的稅加上罰鍰算在他頭上,到立委辦公室開協調會、監委開記者會也沒用。時任財政部次長張盛和竟說:「不罰的話,我們怕他會跟繼承人勾串!」做公益幫忙,還要被罰一億一千兩百萬,稅官說話,沒人撼動得了!
 
人民要告稅官,比告流氓還困難。不但要花昂貴訴訟費,還要先繳一半的稅金,立法之初人民就屈居劣勢,所以現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有幾個疑點:
 
首先,訴訟年限的限縮,目的在於要求稅官落實開單必須依照證據法則、程序正義、提升課徵品質。稅捐機關本就有實地查核、舉證責任,重大刑事案件妥訴審判法才只有8年時效,稅務訴訟誰能撐過8年?現在訂定15年年限,懷疑是否財政部國稅局推諉責任,很沒有改革決心!
 
其次,訴願與訴訟不公,長期以來訴願委員會被控制操縱,不夠中立,現在如果保護官由稅捐機關指派,難保不會球員兼裁判,又看長官臉色,得聽財政部的。所以稅務訴訟最重要就是獨立職權及監督權的行使,英國、美國都是獨立於聯邦稅務局的獨立機關,韓國則是有事前審核核課處分,也是獨立性機構。如今為真正保障人民權益,一定不能設在財政部下,應設在行政院或是法務部下!
 
再者,既為訴訟,稅務專業法庭做出裁決後,應做最終判決,千萬不能再發回國稅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否則又重蹈萬年不死稅單陳疴!
 
期待人民有真正的、全套的納稅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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