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能,為何台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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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光耀 跨世紀挑戰》(1995年4月出版)的專文推薦,「王昭明談李光耀」寫出,新加坡具體的成就應當包括高效率的行政部門、廉潔的政府、建立了法治基礎、適合他們條件的經濟發展、以及平實的社會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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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就前述「建立了法治基礎」而言,台灣具備了嗎?可從過去「雷震案」、「美麗島案」、「阿扁案」、「江國慶案」、「洪仲丘案」、「太極門案」等數不清的「冤案」、「假案」、「錯案」來評析,就可以得到答案。當前台灣的民主只是披上虛假的外衣而已,並未能給人民帶來公平與正義,當然,法治基礎的不完備,是其中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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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月23日台大陳志龍教授發表法學廣場專欄,只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其中提到在一件稅法案裡,這個「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說穿了,就是統治者的栽贓器,搞「指鹿為馬」,「玩法弄法」,導出「冤案、假案、錯案」的恣意法寶,就是「老大講了就算數」,不需要證據,也不要事實認定,這是人治的隨意。如這不是恣意,那什麼才叫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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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更重要的,李光耀先生在1963年9月16日領導新加坡自治邦加入馬來西亞,成為大馬的自治州。1965年8月9日宣布新加坡脫離大馬,成為獨立的國家。近日,媒體大幅地報導歷史巨人李光耀先生逝世的消息,他領導新加坡快速蛻變,從殖民港成為現代化國家。而我們看看新加坡,台灣的命運為何如此坎坷呢?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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