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烏龍稅單、罰單滿天飛,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據這條規定,本來就可以自行撤銷烏龍稅單、罰單等錯誤行政處分,但實際上行政機關幾乎沒用過,造成民怨不斷。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宜臻於6月1日召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紛紛建議啟動修法程序,保障人民權利。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志龍表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與台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條文類似,但在德國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台灣卻是擺著好看。他強調,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有錯就要認錯,並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且條文中「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分撤銷」,應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分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由上述內容可知,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以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如今卻堅持原處分,不動如山,可見非不能也,實不為也。不論修法與否,行政機關能否站在人民的立場,思考其行政作為是否妥適,並勇於認錯改過,才是解決民怨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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