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陳為廷丟鞋案二審判有罪 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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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前年在苗栗竹南大埔案中,於張藥房屋主公祭時,趁亂對前苗栗縣長劉政鴻丟鞋案,一審被判罰金一萬元,經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今(25)日上午二審宣判,以《刑法》公然汙辱罪改判有罪但免刑,該只運動鞋仍判沒收。
 
去年7月一審宣判時,同案另6名被告林飛帆、王曰舒、吳宏銘、陳光軒、傅偉哲、林一方等人均被判無罪,今天二審6人仍宣判無罪。到庭聆判的陳為廷在得知仍被判有罪時,向媒體表示:「反正我又不去申請良民證」,但是否上訴仍待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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