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人大釋法,看台灣憲政改革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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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香港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於就職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旗幟,並將英語中的中國(China)讀為「支那」所引發的「辱華」風波,「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打蛇隨棍上,在未經香港「終審法院」(類似台灣的「最高法院」)的提請下,便強行針對香港《基本法》進行解釋,明確規限在港擔任公職者,就職必須真誠、莊重,且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不符合者為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並出任公職。更加碼指出:提倡民族自決也是港獨。可以說,此回人大釋法,是中國對香港獨立司法權再一次的明確強暴,更宣告「一國兩制」在香港已名存實亡。

此回人大釋法,台灣民眾至少應注意到以下訊息:(一)從今往後,中共將明明白白援「釋法」(解釋《基本法》)為手段,將思想不正確(目前主要是抱有「港獨」思想者)的香港公職從既已任職的政府機關中排除,或反過來,將思想不正確的政治人物摒除在政府機關之外,形同剝奪參政權。如梁頌恆、游蕙禎二人雖以極高民意當選議員並宣誓就職,卻必定會在後續的司法仲裁中喪失議員資格;(二)人大所為雖是「釋法」,然其解釋卻將影響名義上獨立的香港司法體系,主導日後香港一應相關政治案件的判決意向,因此,「釋法」雖形式上只是解釋法條,卻等同於修正《基本法》內容,且更可怕的是──這種對《基本法》的修正,可以完全繞過香港民意的監督,完全摒除香港內部民意的反映。中共此舉,可說是既強姦了香港獨立司法權,也強姦了香港民意;(三)取締「港獨」與「民族自決」論,將就此成為中共徘詆香港政治人物、檢視政治人物忠誠的司法口實,欲實質參與香港政治事務的政治人物,從此將以效忠中共、宣揚中共的意識形態為先,港民的福祉和利益居後,否則便無法進入體制。

觀察中共在香港壓制港民自決與逐步廢黜「一國兩制」的政治操作,台灣人實應知所警戒,進一步督促執政黨與蔡政府加速台灣的憲政改造工程。試想:在香港有中共通過法制的解釋和確立,強制港民效忠特定政黨、特定的國族認同,不如此,便形同被剝奪參政權,甚至得面臨司法制裁。反觀台灣,不也有國民黨、新黨及其支持者之流,慣常指摘台灣的本土派政黨與本土派政治人物:不承認中華民國、不唱國歌、不揮國旗,憑什麼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樣看似言之成理的謬論嗎?又:如中共這類極權政體,基本是以創造惡法、執行惡法的方式控管國民、箝制異議,此回人大釋法實是一次最簡明易懂的具體操作,是以台灣民眾需思考的是:台灣的民主政治,應如何防堵任何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為一己、一黨之私,通過建置法律與政制,強迫人民效忠,剝奪異議人士的參政權與話語權?

基於以上,吾人認為,台灣實應加速推動以下憲改事務:(一)「中華民國」本非必然且當然不可改的台灣國名,故而應修憲強調:台灣人民有更改國號、國旗、國歌的權力,且此項權力不可在任何修憲工程中被加以改動;(二)加速修改「公投法」,確立台灣人民不通過代議士而得以立法、建制的權力;反之,確立台灣人民不通過代議士而得以推翻既定法律、既成制度的權力;(三)修改「罷免法」的規定,確保台灣人民能有效罷免不適任暨具有強姦民意、霸凌民意之趨向的公職人員與代議士。唯有落實上述憲改工程,才能確保台灣不重蹈香港覆轍,有朝也迎來有心人士得憑「制法」、「執法」的手段箝制異議、蠶食民權,最終摧陷台灣民主制度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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