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受害者這麼多,損失的金額這麼龐大,事實上是歷年來最嚴重的一次,因此不是一個單一事件,我們也沒有辦法把一個指頭指向金管會,或者指向一個銀行,或者指向一個受害者然後就能解決問題,他不是這樣子的,而且大家對於TRF的認知隨著這個災害的擴大時間的延展而逐步有了不同的看法,因此你也不需要為了過去你曾經說過什樣的話,現在要一輩子守著他,沒有,因為新的證據新的了解來了以後我們都比以前更成熟。
如果這不是單一事件,他充分反映出來的事實上是台灣整個金融市場的本質問題,最後我們要來談一下這本質問題。在開始的時候,以我的金融專業我會跟大家分享為什麼會這麼多人,這麼高興的去銷售TRF,他事實上他是很希望把好的東西分享給客戶,最後變成這個災難,為什麼很多客戶他商場上做了這麼久,卻會在這個商品上面賠了這麼多錢?為什麼監理機構在第一時間他不會意識到他的嚴重性,這是不是台灣獨有的現象?
第一個,他這個誤導的最大的原因呢,在交易金額的誤導,你們在買TRF的時候他會告訴你一個名目本金,有的有上名目本金、下名目本金,但無論如何他有個名目本金,這名目本金我們的認知就是你到底你買了多少東西,那什麼是名目本金?我們來看TRF他會寫說你承做一個名目本金100萬美金24期,那你的感覺是什麼?你的感覺就是說我的風險基礎就是100萬美金,只是我每一個月依照人民幣的波動去比價而已,你的感覺是100萬美金,這個非常重要,因為100萬美金乘上匯率的波動多少,你心裡會有個底說了不起不會超過10萬20萬,所以你會比較勇敢。好,那事實上是什麼?事實上這個表達是極度不恰當的,你在做TRF如果他24期指的是你同時買進,同時賣出,最起碼24個合約,為什麼最起碼?因為他還有個 CAP(knock out),那CAP又是一個 Barrier,又是另外一個合約,這裡面的合約隱藏的非常非常的多,所以他告訴你100萬的時候你就說100萬我承擔的起,所以你搞不好想做1000萬,那如果他一開始告訴你,對不起你是4800萬的時候,你可能就要惦惦自己的分量,你適不適合承做這麼多。
交易金額嚴重誤導
那我們來看你買了、賣了什麼樣的選擇權呢?24期指的是:你賣出第一個選擇權是100萬,期限一個月,長度一個月。第二個選擇權是100萬名目本金,但是他的長度是兩個月。第三個合約是100萬名目本金,他的期限呢是三個月。以此類推,一直到最後一個選擇權是100萬美金的名目本金,他的期限是24個月。
那也就是說你在承做日當天這24個合約全部都生效了,你怎麼可以告訴他名目本金是100萬呢?沒有,單單就賣權部份名目本金就已經2,400萬了,那當然還有一個Double,Leverage,就是說假如在走勢對你不利的時候,名目本金是用兩倍來計算那他就4,800萬美金了。所以你承做100萬和承做4,800萬你的心理素質是完全不同的,你可能就知道說不是拿一個房子去貸款這麼簡單喔。那我要講的,這是不是銀行故意在騙你呢?我也不這樣認為,因為事實上很多人他就算考了這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執照,對於如此複雜的商品,他真的需要花比較多的時間去思考過,才會得到這樣的答案,所以名目本金的表達我個人認為是第一個最嚴重的問題。
風險無限大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個問題是風險說明上面有一些誤導,我們看過有的銷售他用風險無限大來形容,那我首先要問第一個問題是你銀行自己本身有能力承受所謂無限大的風險嗎?股東能夠讓你去承做一個無限大風險的商品嗎?客戶的風險如果是無限大就代表客戶違約的時候銀行的風險是無限大,那麼我們的主管機關能夠容許你去承做一個無限大的風險嗎?那台灣能夠承受無限大的風險嗎?答案都是不可能。所以無限大本身他就不存在,我們有個基礎的數學概念都知道無限大加1,000億也是無限大,無限大減掉1,000億也是無限大,所以當上下的Swing加上1,000億、2,000億、5,000億都沒有改變的時候這不是風險說明。所以呢當然後來有改變了,就是這個風險說明他必須要針對情境分析,用模擬的數字比例圖表來說明,那如果單純用一個無限大來帶過的話,他本身是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所謂充分揭露他的風險,而且對於複雜高風險的商品還需要錄影跟錄音,這是第二個嚴重的問題是風險的揭露。
第三個是人民幣TRF的結構設計到底是什麼?說穿了他是由客戶提供一個保險給銀行、就是假如人民幣跌了你要賠錢,聽起來很簡單,但是在實際操作的時候你們知道,保險公司會跟你收保費啊,所以你賣了這麼大的一個風險出去你也要收保費啊,我就看過一個例子,他只是做25萬美金的TRF,事實上上手銀行支付給銀行有4萬美金的保費,這個保費是交易的價金,他不是佣金,所以把權利金跟佣金拿來做對比他是不正確的,結果竟然那ㄧ家金融機構把他的交易價金全部拿走,4萬塊美金全部拿走,也就是說你去承擔風險,可是你的保費沒有拿到,這個算不算侵占?他已經不是暴利的問題,所謂的佣金指的是他如果在這個價金裡面拿個 1%、2%、5%、10% 好不好,他都還可以用佣金的概念,可是百分之百絕對不是佣金,百分百不是佣金,你賣了一棟房子1,000萬他把1,000萬全拿走那叫侵占,他拿走你4萬塊你可以說是佣金,40萬是佣金,1,000萬不是。那這樣的狀況已經不是用貪婪和道德不道德來形容了,這是很嚴重很嚴重的問題,這是TRF的結構設計。那假如你用期交所大美人十萬美金的人民幣對美金的選擇權來去計算的話,剛剛那個佣金呢,事實上最多就4000塊台幣,可是他可以拿走你120萬,所以這個是嚴重的問題,我不是說所有銀行都有這個狀況,但這種狀況並不是不普遍。
TRF結構設計有嚴重瑕疵
第四個KYC,什麼是KYC?KYC是說瞭解客戶然後協助客戶去找到適合他的商品,那我們要說了很多自然人他本來就不適合做這個商品,可是有的金融從業人員呢,就協助他去作一個OBU的一個境外法人,這就好像說,我們說小孩子不可以買酒,不能抽菸,所以你看到一個八歲的小孩子到便利商店跟你買酒、買菸的時候,你說對不起這裡有一張面具請你掛上去,上面有一個60歲老人的面具戴上去,然後就說喔你現在是大人了,可以賣給你這個酒,賣給你這個菸,這是普遍的現象,那所謂的一條龍後面還有另外一段「虛增資產」,發現對不起你就是八歲不夠高啊,戴上面具看起來還是不夠強大,所以我又拿個高蹺叫你站在上面,然後拍個照說我完全依照規定銷售給對的人。KYC不是一張紙,在銀行,在金融機構如果你跟他借錢他把你身家是查得很清楚的,因為他要承擔風險,所以並不是說你簽了一張KYC相關的一些聲明書你就是適合的商品的ㄧ個購買人,他必須實質去認定實質去審查,這就好像是我剛講的8歲小孩子到了酒吧,你給他戴上面具踩上高蹺然後一次給他喝10杯的長島冰茶(long island ice tea) 大家都以為那是可樂喝起來很快樂但是很容易醉,他是謀財害命。而且呢,他在設計上沒有保證金,讓客戶沒有承做的門檻,他會失去一個風險的意識。
撒旦合約銷售金融毒品
第五個,所謂避險,經常你們會跟金融機構在argue說我到底是不是避險交易?那我們提供一個很簡單的金融商品判斷:避險指的是你本質上有可辨識可衡量的風險先存在,你如果賣出這個人民幣下跌的這個保險,那代表你本身有人民幣「下跌的利益」、而且是等同的利益。當然有人可以argue 說沒有所謂的完美的保險,那好,比例問題: 我今天不可能我只有2塊美金的人民幣的曝險你賣給我兩千萬美金。這個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呢,當你的TRF大虧的時候,理論上你被避險的標的在另外一端要大賺! 這才是避險,假如這個不存在我覺得沒什麼好爭執的他就不是避險。
那再來就是投資的風險他是不是明顯超過客戶可以承受的範圍呢? 那如果「不是避險他就是投資呀」,他要看你本身的資產能力,他不可以說你只有10萬塊的身家我硬要賣給你1,000萬的東西、事實上呢我們來看,從民國95年8月1號開始,所有銀行對於業務有核決權限的主管都要考一個叫做金融常識跟道德,那他是認為這種測驗是進入金融業最低最低的門檻。那也就是如果你們面臨到剛剛我講的那些狀況存在的話,這些人本身好像沒有達到政府要求最低最低進入金融界的ㄧ個道德門檻,那剛剛有前面的朋友引述了IMF的這個working paper,他是在2009年7月份叫Randall Dodd 他寫出來的 Exotic Derivatives Losses in Emerging Markets 他的副標題是 Questions of Suitability, Concerns for Stability 他是說這個適合度跟穩定度,適合度是指客戶,穩定度指的是社會。他已經在很多新興國家造成災難,最嚴重的像是韓國,在我們的附近「Kikko」那甚至還拍成了電影。他所以說它為什麼它不是一個適合避險的工具,因為它有cap,也就是說你拋出的這個匯率如果上升到一定地步的時候,他會出場,那就代表你原來要避險的標的就會變成 naked就是沒有避險,所以它不適合避險,那為什麼它不適合做投資呢?因為它風險根本不對稱。所以呢,當時在這個Paper 裡面講了,波蘭的商會Round Table的主席稱這種合約叫做「Satanic contract」撒旦的合約,或者是「Product from Hell」 它是地獄來的商品。他們的經濟部長為他的TRF受災戶呢設立了熱線隨時服務、政府也想辦法來協助這些受災戶提起集體訴訟(因為他可能有一些法律結構的問題)因此這位作者他強烈的建議各國的政府採取高額的罰金以及刑事追訴來遏止這樣的不當銷售,這是IMF的working paper,我只是引述他。
所以從本質上來看,這種銷售的行為,我不是指每一家銀行都這樣做,假如他存在這種行為的話,那麼他的本質是在銷售金融毒品、那我們來看甚麼是毒品,毒品跟藥品的差別在哪裡?你銷售的資格、賣藥的你要有執照,賣毒品沒有執照只要有種就可以!銷售的對象、賣藥的是要病人,那賣毒品的只要是付錢的人!他的劑量也不管、你說嗎啡它在某種醫學上使用它是有它一定用處,但是你過量它就出問題,你感冒可不可以一次喝5天的感冒糖漿,他不可以,劑量太多它就變毒品、所以我們剛剛講TRF的銷售過程就很類似這樣的一個毒品、假如它是一個金融毒品的話,那麼我們就來看,毒品造成最大的問題在社會成本,他受害者無法自拔,那會形成犯罪問題,因為他要想辦法找銭來滿足他的毒癮,他家庭會破碎。
信任銀行不應成為事業毀壞的原因
TRF它銷售的主要對象在於我們台灣的經濟命脈中小企業,他創造大多數的就業,穩定大多數的社會結構,在座的每個人都會受到中小企業結構的影響,即使你是在大企業工作,即使你是在政府工作,因為稅收的問題。我們知道中小企業要存活是非常難的,每10家進去創業的最後能存活10年的可能只有一、兩家,那這樣的中小企業主他經過20年、30年的努力以後不是因為他服務做得不好,不是因為他的產品沒有競爭力,而是因為他對於銀行的信任而戰死沙場。這樣子,可能是問題比較大的。信任銀行不應該成為客戶家破人亡的原因,信任銀行不應該成為他事業毀壞的原因。
那,因為掌聲來我一下忘記這個作者是誰了,這是我一個很喜歡的Joseph Stiglitz 他寫了一本書提到 1% v.s. 99% ,很有名的一個經濟學家,也是諾貝爾獎得主,他說:「部分的銀行經理人把自身的利益置於銀行利益之上,部分的銀行把自身的利益置於客戶的利益之上,甚至不惜來傷害客戶」事實上就我的觀察,大多數銀行的董事會成員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經驗來了解TRF的風險,他們真的不是故意說要去設計這個東西要來害人害己。有沒有懂的人? 有,但懂得人可能沒有提醒大家。但是並不因為你不懂而沒有責任,這是兩碼事。
那大多數的RM事實上也不懂,RM在不懂的時候呢,他銷售這麼多商品,他如果懂,我一個同業告訴我一句話,「我如果當初懂我怎麼賣得下手,我怎麼有辦法把我的客戶傷害成這樣子?」,他真的是不懂。
好,那現在有很多RM他因為銷售這種商品痛苦萬分,他可能不敢來見你,他也覺得他很難過。我們回過頭來看銀行本身,應該是為客戶創造價值來分享利益的,如果銀行變成不擇手段,以客戶的身家性命為代價的話那這就是掠奪,他對社會的影響來講是負面的。
我們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裡面來講,不好意思我翻一下第幾條⋯⋯他在第12-1最後他說金融服務業未依主管機關命令限期改正者,有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營業許可,他是有這麼強的武器在手上的,他甚至連罰款都有不受限的地方,我要講的是這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來自立法院對大家很好的用意,可是在第4條他說,本法所稱的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裡面的第二條說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我想這個「或」字導致今天的一切,導致這個保護法沒有辦法保護大家。因為金融專業,所謂專業投資人是一種質量的描述,他不是金額的描述,所以你說他有多少財產有財產就可以不受規範的被誤導、被騙嗎?我想社會不應該歧視任何人,包括不應該歧視有資產的人,都應該被公平的對待。
因此我的重要呼籲就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這個或字應該把它改成且字,這樣子讓我們的監理機構也有依據,讓大家不要再重蹈覆轍,那這個最主要今天不是要來指責誰和誰,錯誤已經犯了以後我們要想辦法亡羊補牢最重要的是讓受傷害的這些業者本身能夠得到一定的彌補,那也希望同樣的悲劇不要一而再,再而再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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