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小英明確拒絕多數黨組閣,馬已經在安排看守閣揆人選,但輿論批評這件事,依舊在「馬吳辭職,小英提前就職」的話題上打轉,責怪馬戀棧權位,又責怪小英不肯承擔選民託付,並預言,到時候若搞到一團糟,人民一定會把怒火指向小英,怪小英為何不肯提前接手,解決困局?!
這樣說其實不公平!立論根本有問題,因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所以小英哪怕提前一天接任,都是違憲!
憲法既然採「任期制」就不管任期幾年,均以首屆總統就職日5月20日為「任期計算基準日」:任期四年是從「基準日中午」算起,到四年後的「基準日中午」為止。重點:任期制就是必須做滿,基本上,含辭職在內的任何「缺位」狀況,都必須依序遞補、代理或重新補選,而非新總統提前就任!
縮減現任者任期均不可行,不可反過來怪小英!
總之,不管狀況有多特殊,就職日都必須是:從「首屆總統」就固定下來的「基準日五月二十日」才能把「任期」做滿,否則違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就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並在三個月內由全體人民「補選」總統、副總統。依據憲法本文第51條規定「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也只能代理三個月。
而綜觀以上有關總統、副總統「缺位」之憲法規定,足見「正副總統」與「行政院長」嚴謹的三角關係設計,顯見憲法設計者將之視為憲政大秩序之基石,任何「縮減現任者任期」的作法都不可行;以不可行的方法要求小英接受,並準備屆時若搞砸了還要怪小英,極不恰當!
說到底了,明定在憲法的規定,只能以「修憲手段」解決,去年憲改運動期間,筆者曾建議學習美國「憲法第20修正案」砍掉現任者任期約兩個月,以便總統與國會同步改選,但已經來不及,不能怪小英!
別忘馬處境極慘!馬亦非天縱英明之人
報載新國會將優先制定「交接條例」以為因應,正確!假如新國會通過的「交接條例」能夠以「美國總統交接法」為範本,謹守「法律不能逾越憲法」之分際,相信整個交接工作可以井然有序。
問題是,明定在「憲法」的總統職權,不能以法律「越級」加以限縮,否則必引起憲政爭議。譬如說,依據憲法第36條,總統為三軍統帥,掌兵權,你就不可以用「條例」越級將「憲法」賦予總統的統帥權砍掉兩個月。
這個問題的本質要這樣看:總統地位崇隆,除非心神喪失,否則,總統行使憲法賦予的統治權所須面對的約束,是輿論,是歷史評價;是非曲直的標準,是良心,是良知良能,而非「最低道德標準」的法律。總之,在領導心靈的一念之間!
就這個角度來看,21日馬英九說:「我的任期還有四個月,不是只剩下四個月」、「我的字典裡沒有看守、沒有懈怠這個詞」,與其解釋為嚴謹的陰謀論,不如回到人類共有的情緒因素(別忘當下馬的處境極慘!馬亦非天縱英明之人)
別再刺激馬,適度尊重,利人利己,乃執政表現前菜!
坦白說,國人可以合理推斷:小英取代馬總統,同樣以689萬票超高人氣當選總統這個事實,已經觸動他的「權力失落感」而且是重度失落!尤其毛治國的「閉門羹」讓他灰頭土臉,顏面盡失,讓馬難以承受到「擺明提醒」國人,不要藐視他的存在!
而站在小英立場,沒有比「是否確保順利交接」更能直接影響上任後「是否能順利施展宏圖」的事,所以,面對情緒已經處在失控邊緣的現任總統,建議約束相關人員忍耐一下,不要再刺激他,相反,應該給予適度尊重,因此建議:
第一、個人仍然主張新國會制定的「交接條例」要將總統掌權的機要處「國安會」列為總統職權交接重心。規定馬必須定期召開不同(交接)主題的國安會,邀請小英「列席」。一方面於會前、會後進行幕僚交接(含簡報與諮詢);再方面很重要的,將這個「任務型國安會」定調為「向馬總統請益」的定期會面,以示尊重。
第二、長達四個月的交接期其實具有積極面:這是小英上任前召開「國是會議」的最佳時機,建議安排馬總統蒞臨「傳承經驗」,由小英親自主持並聆聽。
總之,讓小英勝選感言的「謙卑」與「團結」具體落實,無論馬八年表現如何,在此關鍵時刻,馬就是協助小英順利執政的總關鍵,尊重行動本身是利人利己的為所當為;更不要忘:這是小英執政表現的前菜,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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