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內政部務會報今(26)日部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魚)槍條件,未來除犯最輕本刑3年刑度以上之罪或特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外,都可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依犯罪惡性輕重予以檢討修正放寬,考量原住民族的狩獵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序、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藉由適度放寬其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仍得持有自製獵(魚)槍,有助於其傳統狩獵文化的傳承及實踐「憲法」增修條文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文化的意旨。
內政部強調,這次主要是增訂第5條之2第6項規定,除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惡性重大之罪,例如,故意致人於死或故意致人於傷、製造販賣或運輸彈藥罪等,仍維持現行條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外,其他則予放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審查,未來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過去因微罪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原住民,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