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拘役3個月=2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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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主題:拘役3個月=25年徒刑?乍看之下是誤繕,或不懂算術或邏輯之胡言亂語,但非但不是誤繕,更不是胡言亂語,而是台灣刑法的規定和事實,日前有兩件無期徒刑犯坐了一丶二十年牢,獲假釋出獄後,因再犯罪(一件是得易科罰金極輕之罪),結果要重回監獄再服25年「殘刑」!這是什麼樣的法律?什麼樣的算術?假釋犯的人權就不是人權了?
 
三個月拘役,得易科罰金為九萬元,25年殘刑等於三百個月,是三個月拘役的一百倍,何止天地之差?是什麼樣的「魔術」法律,使以致之?是刑法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服「殘刑」之法理,在於規範假釋者,出獄後要循規蹈矩,否則要再付出服殘刑的代價,其於一般有期徒刑假釋者,因再犯罪,而取消「假釋」的免關優惠,有一定嚇阻再犯罪作用,其刑期頂多和原刑期一樣長,還算有部分合理性,但構成條件為「因故意更犯罪」,則嫌太籠統,易使再犯輕罪者,動輒回籠服數年甚至最長廿五年的殘刑,規定未免太粗糙含混,尤其以無期徒刑犯為然,近例為一殺人無期徒刑犯,坐牢十多年假䆁出獄,二年後因酒駕,被處拘役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因屬「故意再犯罪」,此假釋者被撤銷假釋,要再回籠服25年「殘刑」!殘刑比他已坐過的牢還要長,幾乎可以說要「老死獄中」了,為什麼?只因為再犯三個月拘役(得易科罰金九萬元)!
 
撤銷假釋輕重不分,太荒謬!
 
對於類似此例的荒謬規定,其實2018年五月司法改革會議,早已認為:此撤銷規定,受假釋人一旦故意更犯罪,不論罪名,亦不論所受有期徒刑刑度為何,假釋將一概撤銷,此操作恐使已逐漸回歸社會之被假釋人,因觸犯輕微之罪名,致原先重刑之假釋遭到撤銷,從刑事教化或經濟角度,均,亦有「輕重失衡」之虞。結論是要求修正刑法七十八條規定,使具有裁量空間,而非一律撤銷假釋而服「殘刑」。
 
司改會議如此決議,但法務部遲遲未有修法動作,監委仉桂美為此申請調查,曾經約談法務部次丶司長等相關官員,劉明堂政次表示:「此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丶第廿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法治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未盡符合』」仉監委據此提出調查意見,要求法務部提案儘速修法,而法務部亦報院提修正案,去年十月才經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集二次會議審竣,但如今又半年了,還是沒經院會通過立法院修法!而刑法七十八條所導致「再犯輕罪卻罹重刑」不合比例原則亦不合司法人權保障原則的案例,一再發生,法官縱使有憐憫之心,但亦絲毫無救助之法,依規定要在半年內撤銷其假釋,令其再服長短不等的殘刑,也才有本文主題:「三個月=25年徒刑」令人難以置信的刑罰!
 
或許有人會認為:「亂世用重典」,但此傳統俗諺實在是戕害法治國的觀念,懲治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貪凟最重可判死刑,但幾十年來可曾有一例?倒是戒嚴時期,軍方以軍法槍斃了數名包括上校軍法官在內的軍官,所貪不過十數萬元而已,但是可有儆效?所以,假釋後更再犯,不分再犯罪名輕重,毫無裁量彈性,一律撤銷假釋,那顯然是「亂世用重典」的殘留餘緒在作怪了。
 
司法改革會議二年前就做出修正結論,監委也約談法務部政次司長,正式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儘快修正,但急驚風遇到慢郞中,兩年時間還出不了行政院大門,遲延修法期間,不知道又要有多少「倒霉鬼」要重蹈拘役三個月=25年徒刑的荒謬?怪不得民眾批評蔡政府司法改革四年來原地踏步,其來有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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