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日產、雷諾與三菱汽車公司執行長高恩,因涉特別背信罪遭起訴,日本東京地院於去年同意保釋,除限制住居外,還得將護照交與律師保管,並裝設監視器等。孰料,高恩仍於過年期間,利用舉行宴會的機會,躲入音樂器材箱,出逃回黎巴嫩。如此的過程,宛如電影情節,致暴露出日本防逃機制的漏洞。惟若此情境出現於台灣,我國的防逃網,能攔得住高恩嗎?
2018年11月19日,當高恩抵達羽田機場時,東京地檢署檢察官逮捕高恩,並向法院聲押獲准,並於同年12月起訴後,因被告擁有多重國籍,再加以其於經濟上的優勢地位,故檢方仍強烈請求法院延押。惟於日本,無論輕重動輒以羈押作為保全被告,甚至是逼使人認罪的手段,致被稱是人質司法,而為人所詬病。如高恩於偵查中羈押超過100多日,且於期間的偵訊,也無律師在場,多少印證了人質司法的批評。也無怪乎,高恩在回到黎巴嫩後,還大陣仗的召開記者會,以來撻伐如此的司法制度。
而在去年3月,東京地院同意以10億日圓保釋,並於同年4月,再追加5億日圓的保釋金。而因高恩同時擁有巴西、法國與黎巴嫩3國護照,除限制住居外,法院也下令所有護照交由其律師保管,更於其住宅加裝監視器,並禁止使用網路通訊,警察也密集為監控。只是在這麼嚴密的監視下,仍能上演有如戲劇般的逃脫術,這到底缺了什麼?
嚴密監視仍被逃脫
先就我國的辯護權保障來說,於偵訊前,辯護人不僅有與被告有1小時的接見權外,於訊問被告時,亦可在場,凡此保障,都比日本來得完備。至於羈押,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辯護權,於羈押庭前,被告律師可先為閱卷,且於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宣示慎押原則下,押人取供的可能性,不能說絕跡,卻也大幅降低其可能性。不過,也因羈押已成為保全被告或證據的最後手段,如此建立有效的防逃機制,一向是刑事司法之痛。
而在去年6月,為了填補防逃的漏洞,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除了增加限制出境、出海一章外,也修正第116條之2,即有關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而根據此條文第1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在考量公益與人權而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事項,這除了定時向指定機關報到、禁止對證人或被害人等的身體或財產為危害、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等,原先即有的規定外,也增加了要求被告交付護照或通知主管機關不發護照、未經司法機關許可不得離開一定區域,甚至可施以電子監控等。
換言之,我國法院面對高恩這類高社經地位的被告,於停止羈押時,可以採取的防逃手段,看似與日本差不多,卻因多了對被告得施以電子監控,致可有效彌補人力監視的不足。尤以目前的GPS定位系統,只要於被告的手或腳裝置無線發射器,即便躲於大音樂箱內,亦會被發覺。也因此,日本即有建立電子監控以來防逃的呼聲,就此而言,我國似乎又勝日本一籌。
只是於去年修法後,刑事訴訟法明文要求,司法院須會同行政院儘速訂定執行辦法,但至今卻未有任何消息,就使電子監控的防逃機制僅停留於紙面之上,就與日本,僅有五十步比百步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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