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英文總統的法學博士學位爭議,從2015年開始,似乎一直纏繞蔡總統。而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召開記者會,並提出美國大學教授林環牆長達四十七頁的調查報告,直指博士學位的種種疑點。總統府除立即召開記者會強烈反駁外,蔡總統也將提告,以藉由司法來還其名譽。只是若提刑事告訴或自訴,是否能告得成、是否能得出真相,卻也是個大問題。
依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佈於眾,而以文字、圖畫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成立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不過,誹謗屬告訴乃論之罪,若未有告訴,檢察官一般不會主動偵查。而雖然檢察官是獨立行使職權,但若總統提起刑事告訴,總不免讓人有瓜田李下之懷疑,且隨著選舉白熱化,若檢察官不欲捲入這些紛擾,就可能將偵查期間拖至大選之後。故為避免此等困擾或質疑,自然是以總統自費委請律師,並因此提起刑事自訴為較迅速的途徑。
境外證據可信度待考驗
只是類如蔡總統於外國大學博士學位的案件,於審理上,首先得面對境外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問題。尤其是在相關人證,可能已經不在的情況下,多只能靠文書證據來證明事實,而此等證據屬傳聞,原則上不能提出於法庭,除非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的特別可信性文書,才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至於如何的文書才符合此等例外,除必須可以辨認製作者與時間以能擔負偽造文書罪外,就是文書做成必須具有常規與常態性,因只有這樣的文書,才不可能預知未來有為法庭之證據之用而被有意識的製作,致具有極高的可信性。反面言之,若是在已經預見可能成為證據,尤其是基於某個案而產生,如此的文書,可信性自然降低,要成為傳聞之例外,就顯得困難。
所以就博士學位案來說,若原告提出了畢業證書的原本或正本,既屬於傳聞之例外,更屬一槍斃命的特別可信性文書。不過,如果提出者是現今補發,因屬事後製作,於法庭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恐會有一番激烈爭執,致另須找尋其他,尤其是博士論文本身為證。
而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依此而論,被告似乎負有舉證真實與否之責任。只是如此的規定,就違反不自證權與緘默權保障,更可能侵害言論自由。故於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裡,就沿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蘇力文案所建立的善意傾向原則,即針對傳述之事,就算無法證明為真,但只要非屬惡意,即有所依據、有所本,即屬於善意,致不會成立誹謗罪。
調查與質疑皆有所本
故就目前指摘博士學位疑雲者,除有畢業證書並非原本或正本的證據外,更有親自至倫敦大學圖書館閱覽論文的經驗,並指出此文本是今年影印與提出於館藏,以及相當罕見於其外以封條註明,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引用與影印等等之證據。故就算最終仍無法證明真偽,但如此的調查與質疑,實有所本,致屬於善意,要成立誹謗罪的可能性,可說是微乎其微。
當然,由於司法審判的縝密性,即便是不屬重罪範疇的誹謗罪,審判時間也肯定不短。更重要的是,由於當事人身份地位,以及台灣長久以來的氣氛,無論法院怎麼判,總有一半的人信、一半人的人不信。故要藉由司法來解博士學位之疑,既屬緩不濟急,也屬緣木求魚的想法。
也因此,最簡單的釋疑之道,即是由蔡總統本人,將其論文,即包含有口試委員簽名及內容的原本加以複印數十冊,並正式贈送予中央圖書館,甚至全國大學圖書館為典藏,既可速解各方之疑,也能為後繼者所參考,以為相關專業知識的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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