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看到美國總統川普亞洲之行,滿意極了,外界觀察重點都集中在北韓問題、貿易平衡與大國戰略博弈;從東京、首爾到北京,這一路下來,雖然北韓問題似乎有點雷大雨小,但他更在意的經貿議題,收穫豐碩。
我們如果用漫畫的圖像來看大國作威作福的嘴臉,小國那種卑屈卑躬的無奈感到悲哀與不平!內心一直無法平靜!
美國政府依據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正式對中國智慧財產權各種作為展開調查,形同在劍拔弩張的美中貿易戰中,終於打響第一槍。這個301條款對台灣而言毫不陌生,早在1980年代即嚐到苦頭,被迫開放市場。
且說:某教授在媒體上提到,他同學是法官,因為301條款,智慧財產權的壓力,害死了一條人命,這就是司法院造的孽,原因是有位單親媽媽在夜市賣盜版光碟,依據上級301條款,不能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只好判她7個月徒刑,結果出獄後這位單親媽媽寫信給法官說,你知道我為什麼要去夜市賣盜版光碟就是因為家窮要養活我的女兒,結果你關我七個月,我的女兒生病沒有人照顧,就死掉了。台灣沒有個案正義,只強調要跟大家做報表,教授的同學一直愧疚在心上,當法官一輩子無法擺脫陰影。1517年馬丁・路德針對教皇贖罪券提出九五命題,第一個命題就是我們憲法的第80條,就是用良心真實發現,用愛心來達到真實,我們法官也要真實發現,用理性,用證據法。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
筆者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立法,雙手表示贊成;但站在弱勢族群或新興國家的立場,那根本是不平等條約;已開發國家生活水平已達一定水準,反過來要求未開發國家不能使用高污染的燃料,如:煤或一些原料,已開發國家先前掠奪的文物擺在他們的博物館,卻要未開發國家的子民付高價的入門票去參觀他們祖先被掠奪的文物,這公平嗎?已開發國家他們使用浪費大多數的原料,如:石油,並且污染了大地,現在卻要嚴格的規定減碳策施,甚至把高污染的產業移至未開發國家,而要求人家要買減碳稅,這合理嗎?當然好萊塢可以隨意侵權,什麼「智慧財產權」?舉個例,如:花木蘭的演出包括影片、戲劇或迪士尼大街遊行⋯⋯等等,有沒有付版權稅?根本沒有!那就是強者,強者說這是我的創新誰也沒辦法。因為形勢比人強,我說了算!
後來未開發國家的子民也以牙還牙,已開發國家的唱片、書籍有版權太貴了,弱勢者就用「盜版」的,只要不是商業行為,抓不勝抓,沒抓到就是合法的,我們這一代的窮學生多少是用「盜版」的書籍、影片和唱片,很多人都是這樣成長過來的。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強調:「司法真正民主化要先確立審判獨立,審判獨立不只靠法官的堅持,也要靠大家來維護。司法獨立在行政權有形無形的壓迫下,還是相當脆弱,需要人民呵護,也需要司法人的自立跟捍衛,更需要國家行政權,公權力的維護跟尊重。」
借用作家羅智成的《推己及人》文章裡描述的太貼切了:「無論如何,人與人相處,特別是不同文化、不同種族之間的互動,同理心至為重要。證諸歷史,萬物之靈彼此互虐相殘的悲劇,往往源自同理心的闕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表示了對於他者拒絕同情、拒絕理解的執念:一旦同理心產生了,你就會把自身的感受投射在對象身上,你就會清楚意識到:大家都是有血有肉、人生父母養的人子、大家都是會哭、會笑、有尊嚴、有痛覺的個體。一旦同理心內化了,你和別人的互動也會更平和從容,多了共鳴,少了冷漠;多了諒解,少了苛責;多了惻隱,少了嘲弄;多了包容,少了仇恨⋯⋯」
如果我們的法官不受行政強權逼迫,居於對弱勢族群的現況做出獨立的審判,怎麼忍心判單親媽媽非得坐牢而害死了一條稚幼的生命呢?由此事件更顯得司法獨立審判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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