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認為五權憲法比三權分立還要好,因為中華文化最喜歡徇私舞弊,所以要把考試權從行政權當中分出來;他又看到中國歷史上有御史大夫的制度,負責監察百官,可以到各個機構去檢查官員的作為,找出害群之馬,找出侵害人民權益和貪贓枉法的貪官污吏;但是又怕立法權太大,所以從立法權分出監察權希望御史們可以秉持公正客觀為所當為。
中國歷史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沒有分開的,用今天的政治制度來比喻比較容易懂,就是縣長又兼檢察官和法官等,要審理民眾殺人、放火和詐騙等等糾紛;電視和電視裏的包大人之所以是包青天,是因為審理案件公正無私,而不是因為他能夠讓老百姓賺大錢。
日前監察院通過彈劾檢察官,成為台灣憲政首例,陳師孟上任之初就公開表明,監察院可以廢物利用,推動司法改革,才啟發了台灣民眾對於監察院功能的想像;話說回來,如果包大人是御史大夫彈劾司法官員的失職,影片一定大賣,一定大快人心!
那些說監察權不能侵犯司法審判獨立的司法人員和專家學者,可能沒有用心研究孫文學說;光靠權力自律往往是不夠的,自律和他律都很重要,因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就導致絕對的腐敗;如果有別的權力來制衡,司法人員內心比較有所警惕,自然比較不會鬆懈犯錯。
不管是中華民國憲法或相關法律,或考據到孫文的原意,孫文應該希望監察權的行使及於所有官員,當然包括司法院和考試院,甚至可以告訴皇帝:「你做錯了!」更好;換言之,監察權糾彈權的行使及於法官和檢察官。
孫文從來沒有說過,五權分立是五個山頭,然後你不犯我我不犯你,河水不犯井水;西方的政治學原理重在分權與制衡,目的在權力彼此制衡,才不會因為權力過大而濫權;孫文學說強調在分工合作,並不是各立山頭;監察院如果糾舉出司法官員之中的害群之馬,司法院應該聞過則喜,自躬反省,才能向上提升才是。
許多錯誤的觀念仍然普遍存在司法界和司法官心理,難怪民眾對蔡英文政府的司法改革非常不滿意。
在廢除監察院之前,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司法人員明顯凟職,全國人民都知道,只有司法官員沒看到,郭瑤琪案是台灣的司法之恥,御史大夫看到了沒!話說回來,小英政府司法改革不力,需要監察院來操心,不但是台灣的司法之恥,也是小英政府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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