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正副院長應接受各方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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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提名謝文定、林錦芳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並送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由於兩人長期擔任司法工作,作風自然傾向保守,致引發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強力反彈,也讓人思考目前司法院長、副院長,甚至大法官提名制度,到底出現什麼問題。

在今年10月,將有五位大法官任期屆滿,而總統府也成立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並希望各界推薦或自薦合適人選,以供審薦小組為遴選。不過會引起爭議的是,現任的院長、副院長是否該隨著政黨輪替而自動請辭,尤其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並不受任期保障,故此波大法官提名,理應再加上兩位兼任行政職的大法官才是。

惟由於憲法增修條文僅言明正、副院長的任期不受保障,卻未規定其必須隨政黨輪替而下台。且證諸2008年馬英九就任總統時,由陳水扁總統所任命的院長賴英照、副院長謝在全,亦未因此下台,而是要到2010年,因法官集體貪瀆事件才因此請辭,則於現今的賴浩敏院長及蘇永欽副院長,似也無辭職之理。

不過在司法改革的理念,如現任司法院長、副院長從2012年所力推的觀審制,在平民觀審員只能表意而不能表決的關鍵點上,顯然與新政府想要走向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即具有實質表決權力的陪審或參審制,實有著天壤之別。再加以蘇永欽副院長亦強烈反對由總統主導司法改革會議,正副院長亦不得不走向下台之路。

而既然正、副院長已經自動請辭,關於遞補人選就應一併接受各方推薦,並接受全民與立法院的嚴格檢驗。惟總統府竟然在成立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後不久,即先宣布正副院長人選,如此將正副院長與五位大法官遴選切割的作法,明顯忽略了司法院正副院長亦是為大法官的憲法精神,更擺明此等重要職位,乃謝絕各方舉薦,致完全繫於總統的內在意志。

雖然我國的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但其解釋卻不會對於聲請個案產生具體效力,聲請者僅能根據解釋文去提起再審或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惟因大法官可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違法,致對於立法者與行政機關產生最直接且最強的拘束力,故關於大法官人選,除考量其法律專業素養外,更須檢驗其能否達於中立與客觀的角色。且基於憲法維護者的角色與特性,大法官就須將人權保障列為最上位,而不能有任何為政治服務的考量。也因此,關於大法官的人選分布,就必須具有普及性,以能更貼近人民,並因此做好保障人權的工作。惜觀此次的正副院長提名,明顯違反此目的。

因以目前任期尚未屆滿的八位大法官,屬實務界出身者有四位、學者有三位、律師僅一位,若加上總統府所提的正副院長人選,則司法界就有六位。而在五位大法官人選,必然會有實務界人士下,就有違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2項,每一領域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立法意旨。雖然實務界出身者,有可能是來自法官界,亦有可能來自於檢察官界,若個別計算,似乎不違反三分之一的限制。但於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考試與養成不僅相同,待遇相完全等同,更可相互流動,同質性實在太高,致不應分開計算。若果如此,則此次總統府的提名,無疑破壞了大法官應該比例分配的法規範精神。而如此的大法官分布,也會趨向保守,致難與未來的司法革新目標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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