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健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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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健保問題,不在於有沒有法律,《健保法》明文規定,同病應採同酬之支付方式。是以我國自99年開始即參考其他實施社會保險國家實施 DRG 制度之經驗,藉由前瞻式住院「包裹式給付」方式,促使醫院發展臨床路徑,加強管理機制,進而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及效率,並達同儕間給付之公平性。
常常看到的是官員的嘴臉,講得好像「頭頭是道」,目的只有一個,節省費用。任誰都知道,要提高服務品質,單靠道德勸說是無法達到目的,台灣的醫療崩潰就是因為官員一再強調「提高醫療品質」,另一方面又是不斷的節省費用。結果所有醫療人員的士氣,就在健保實施20年中全部被磨光。所以我們主張:
1. 點值1點1元。反應醫療需求與服務實際情況。
2. 落實家庭醫師制度,健保法第 44 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3. 實施轉診制度,健保法第 43 條(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4. 健保署各項的行政措施,增加各醫療院所的行政支出,健保署應該編列預算補貼,而不是由醫療院所自行吸收,例如:疾病編碼代號 ICD-10、雲端病歷查詢∼等。

【相關連結】
醫療崩壞影響病人照護品質
專文:健保二十 分級醫療及轉診制度實施現況及改革
全民健保二十週年系列檢討 (1)
全民健保二十週年系列檢討 (2):健保二十 醫師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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