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會最讓人不滿的乃是司法對犯罪的懲罰。由於許多懲罰過輕,它就會誘導著人們去從事那種犯行。
就以電話詐騙為例,主犯夥同一群犯人,私設機房、進行詐騙。由於機房是由他們親自掌控,因此當犯行敗露,他們很容易銷毀犯罪紀錄,抓到這些人也很難確定他們的罪證,最後只得輕判了事。台灣的電話詐騙,愈騙愈大,這個行業也愈來愈旺,其實是司法鼓勵出來的。
例如酒駕殺人,這種殺人現在已多得幾乎無日無之,但撞死了人又如何?花錢賠償死者家屬,就可和解輕判,等於沒事。因此酒駕撞死人的泛濫,可以說也是司法鼓勵出來的。
任何社會都有各種犯罪行為,但司法系統或政府首長級的人物,對於具有社會及司法鼓勵而特別發達的犯罪種類,卻必須有社會性的宏觀思考,對於那種特別泛濫的犯罪,有沒有特別的方法來加以防制?懲罰的方式和刑責的裁量能否調整?針對特別泛濫的犯罪行為一定要有特殊的思考。前幾年,柏克萊加州大學教授賽門(David S. Simon)就在精算偏差行為裡指出,近代的司法懲罰,對於藍領階級的街頭犯罪為主,判得也較重,街頭犯罪是指打殺偷搶等犯罪,但對白領犯罪,如智力較高的亂排廢棄物、販賣偽劣商品騙人等犯罪則馬馬虎虎,而且經常是罰款,不必坐牢。因此賽門教授遂認為司法的懲罰,一定要把階級的因素排除,白領犯罪該坐牢就要坐牢。稍早前,芝加哥大學教授,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Gray S. Becker)也指出,以不法利潤為目標的犯罪,不能根據它所造成的傷害來定罪,而應根據它所圖謀的經濟利益及圖謀的僥倖因素(即犯罪被發現的可能性)而定罪,這才能罰和罪能夠匹配。
根據賽門和蓋瑞貝克的看法,此刻台灣對泛濫的幾種犯罪,顯然已需有些哲學性的思考。
詐騙案是種充滿了脫罪巧門的犯罪型態,由於自設機房,非常容易銷毀犯罪的通聯證據,因而受害者也很難確定,詐騙犯遂有了極大的脫罪空間。由於這種新犯罪有極大的脫罪空間,所以以前那種「犯罪人──受害者──受害內容」連為一體的舉證方式顯然已需調整,因此我認為電話及網路詐騙應調整舉證和定罪的邏輯,那就是一群人私設機房,就應被認定是犯罪的實行,因此一群人私設機房,就符合定罪的要件,它應列在電信法規中,這可防止詐騙犯的狡賴卸罪。它等於是對詐騙犯設下基本刑,而這種基本刑不能太輕;其次則是警察檢調的廣泛蒐證,如果確定了被害人及被害事實,那就符合了一般的犯罪舉證,刑責要加重,而且行騙的方式,如冒充官署,對被害人虛構故事加以恫嚇更可以援引其他法條加重罪責。我相信對詐騙案調整觀念,判刑自然會合理的加重了許多,這對詐騙案必有遏止之效!
近年來食安事件不斷,縱使到了今天還有重大的食安醜聞,台灣的食安案例不絕如縷,也是輕判所致;而且犯行察覺後大老闆也可承諾要捐款作為食安之用,這是典型的「以錢買罪」。台灣的食安問題已傷害了國民健康,食品工業、飲食商業、甚至台灣的國家形象及廣泛的商業道德。對於這種以金錢利益為目標的犯罪,台灣特別要改變觀念,收回商品並退費乃是最惡劣的懲罰方式,因此,我同意蓋瑞貝克教授的論點,這種經濟性犯罪,不能看它造成了多大損害而定罪,而是要去算它圖謀多少利益及僥倖的機會成本而定罪,如果改變思維,每起食安犯罪顯然都會罰幾千萬或數億數十億,當經濟性犯罪必須付出公司可能破產倒閉的代價,經濟性犯罪自然就會被遏止;當大老闆不能以金錢買罪,必須去坐牢,他們一定會正經去作生意,不會亂來!
酒駕撞死,如果除了賠償外也必須坐牢,不能和解輕判,相信酒駕必然大幅減少。
因此,近年來台灣百姓對司法日益不滿,都在罵「恐龍法官」,有些法官的確該罵,但真正該罵的是台灣的法制。台灣的法律教育只重法條教育,從不重視法律哲學和法律社會學的教育,這遂造成了台灣法制不能與時俱進的致命缺點。台灣食安犯罪不斷、酒駕撞死人無日無之、電話及網路詐騙已揚名全世界,這都是台灣司法思想出了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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