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前外交部長陳唐山先生發表專文:美國該甩掉「新三不」了!指出,3月4日,美國眾議院以415票贊成、0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通過《台北法案》(TAIPEI Act),要求美國行政部門以實際行動協助台灣鞏固邦交及參與國際組織。這部法案的版本尚待參眾兩院協調,但完成立法應該指日可待。
又指出,談到美國對台灣主權的立場,就會觸及「一中政策」,其實美國的「一中政策」(One China policy)與中國的「一中原則」(One China Principle)根本是兩回事,美國向來只是「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說法,從未「承認」(recognize)中國擁有台灣主權。
事實上,美國政府對台灣主權的立場,從1971年以來均本著歷史事實與國際法原則行事。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律師Robert Starr在一份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第二頁上面寫道:蔣介石根據麥帥第一號命令接受代理(acting on behalf)台澎受降:但並未轉移主權。
查羅伯․史塔(Robert Starr)的「台灣的法律地位」備忘錄(Legal Status of Taiwan,Memorandum July 13, 1971),是應國務院中華民國事務處的要求而撰寫,因為中華民國事務處要的是一份「適合作為對國會報告的有關台灣法律地位問題之完整分析」,史塔用一般人容易了解的文字,提出簡潔、明確的報告。他自稱備忘錄主要是取材自1961年另一份備忘錄。
台灣主權仍待國際解決
該備忘錄指出,1970年,國務院在參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對外安全協定及承諾小組委員會的聽證中,確認美國的立場:「依對日和約及中日和約所界定的台灣法律地位: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簽訂的對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主張。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和約也用同樣文字。日本在兩項條約中均未把此地區讓渡給任何特定的實體。由於台灣和澎湖並未包括在任何現有的國際安排,對此地區的主權屬於未解決的問題,仍待未來國際解決。中華民國與中共(Chinese Communists)不同意此項結論,並認為台灣及澎湖是中國主權國家的一部分。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合法佔領及行使對台灣及澎湖的管轄權(jurisdiction)。按『管轄權』與『主權』(sovereignty)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1999年11月出版《在哈佛的沉思-從世界看台灣》(黃煌雄著)第83頁指出,台灣經過民主化以後,產生了「新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第二共和)與「舊中華民國」,兩者有著基本上的不同。陳茂雄教授2019年11月22日發表專文:〈前後「中華民國」〉。
想當然耳,新、舊(前、後)中華民國具有「連續性」。不過我們發現新、舊(前、後)中華民國之間,不存在「連續性」,中華民國滅亡、斷點、新生是史實的呈現。1949年以後曾發生幾次跟中華民國存亡有關的重大歷史事件。(民報1月16日〈「秋海棠」中華民國在台灣?〉)
目前,二次大戰後的舊金山和約體制仍然存在。《台北法案》的立法,本諸史實,且遵循國際法之原則,成為捍衛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及人權所必需。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主權的主張,根本不合乎國際法原則。如果親中學者認為「台北法案」的立法,有「干涉中國內政」之嫌,也是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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