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事件:真的是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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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公司(以下簡稱台化)彰化 G-7 350T/H x 100MW 汽電廠設備許可申請,歷經多日各方角力、放話及周旋,至2016年9月29日下午,台化接到彰化縣政府傳真通知,許可確定不延展。台化副董事長洪福源於當日下午5點半,率公司高層召開記者會,認為縣政屢屢刁難,許可證不延展,終將逼使台化彰化廠關廠,損失尚難估量。在程序上,台化已在當日下午4時送出安全停機申請,預計將於10月8日將彰化廠完全停機,台塑集團認為彰化縣府審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與中央環保署解釋函令,違反行政原則,未來將對縣府提起行政訴訟,窮盡一切救濟手段。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王瑞瑜更是跳出來反擊認為:「沒有發給我們證照的原因我不理解,從來沒有想到我們的父母官,是這樣對待當地的一個公司,我的憤怒是這個社會怎麼了?」

這個事件已經延燒多日,各方各造立場都相當鮮明,且都振振有詞自己有理,是對方的問題,甚至上燒為「蔡政府的新難題」,又形成一個經濟與環保是衝突的事件。然而,事情的癥結點是否真的釐清嗎?

這裡面藏了幾個蠻有趣的點,我試著點出來可以供大家參考看看:

1. 中央與地方標準不同,是誰的問題?環保署不想修法嗎?修法該由誰同意?
2. 一般工廠設置程序的流程為:(1)廠商規劃設計、(2)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3)向地方政府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4)試車與商轉;環境影響評估是與(2)的階段同時進行,需經過環評同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能核發許可,但在環評法施行前所設置之工廠是不需要施行。而本案台化廠正好是屬於這類。
3. 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的工廠,是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而台化彰化廠在環評法施行前就已成立營運,除非是要擴增產能達一定程度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載情形才需實施環評。所以,台化彰化廠這座既設且不需環評的操作許可這回被駁回,對台化未來的影響有多大?難怪他們會跳腳。
4. 經濟部作為廠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帶頭提出,管末處理的方式,不禁讓人懷疑,現在到底是什麼年代?19世紀嗎?

站在環境保護的立場

對彰化當地居民而言,1996年開始試車操作的台化汽電共生廠,是彰化市、也是彰化縣內最大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硫(SOx)排放量縣內最多,高達456噸,二氧化碳(CO2)排放量也是縣內最大,高達109萬噸,會產生戴奧辛、重金屬如鎘、鉻、銅、鎳、鉛、鋅等等。危害我們呼吸的空氣,這些重金屬也會沉降在土壤中、葉片上,不僅會是吸入污染空氣,也會食入。多年來對於環境與空氣的影響,讓他們忍無可忍,於是終於反抗對彰化政府施壓,而開始了不斷往返的操作許可申請與駁回的事件,包括了今年的918遊行抗議。所以,站在環境保護的立場而言,這樣的反應正確嗎?我想,當然是沒問題。

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

對彰化縣政府而言,不論是選前的承諾、或是地方民意需求,地方政府提出的各項「自治條例」是不可避免,當然,就會碰到企業一直提到的地方與中央不同調的質疑作為反擊點,以本事件為例,依照中央的經濟部工業局說法,台化彰化廠的排放基本上是符合環保標準,過去亦無被環保局開罰的記錄,認為這次會被迫關廠,主要是彰化縣政府訂定了《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調高空氣污染防制標準,使台化汽電設備目前的污染排放量不符合新法規定。

而且,彰化縣政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範來檢視台化申請的許可證,雖不違法:

「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然而,該法的第28條第2項規定: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也因此,才會讓廠商認為,彰化縣政府「阻撓」台化許可證申請不是完全合理,因為還需由中央主管機關的規範,但很不幸,地方的自治條例的確是比中央嚴格。因此,就需要檢視中央有什麼問題。

站在中央政府-經濟部的立場

對經濟部而言,照顧廠商、提供好的投資環境與條件使其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本來就是該部會的權責,也因此對面臨關廠危機的台化,經濟部也正代表業者向彰化縣政府爭取更多空間,希望協助企業適應環保法規。李世光強調,目前工業局做的各種情境分析中並沒有包含台化遷廠的選項,但還需要展延法規適用時間、讓企業有緩衝期,另一邊也要開放土地使用限制以增設環保設備。

根據經濟部長李世光於2016年9月7日接受風傳媒專訪表示,臺灣過去單純禁用生煤的管理方法是錯的,因為重點並不是燒煤、而是燃燒後所排放的污染是否經過適當的處理。認為整體國際趨勢也是管排放不管源頭,能源局已開始和環保署討論新的政策方向。

所以經濟部認為20年前的管末處理方式比源頭處理更經濟有效?部長甚至認為與其不信任台塑或環保署的空污監測資料,不如找來各方代表到同一個平台上討論,若各方數據有出入,可以再追數據為何不同,而不是雙方各說各話,「這樣才是健康的討論。再者,李部長認為,環保問題除了和民間溝通,政府部會間的協調也是李世光著力關鍵。由於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擁有開發案的否決權,企業主因此認為產業被環保政策卡住,對臺灣環評制度抱怨連連,也讓主管產業的經濟部相當難為。李世光分析,類似情況都是因為與環保署沒有好的溝通管道,導致雙方各走各的,因此他和環保署長李應元決定每個月共同主持一個環保政策溝通會議,底下的局處長則是每一兩周就開一次會,雙邊各自反映其對於主管業務的考量,讓政府內部自己先對問題有共識。

站在中央政府-環保署的立場

對環保署而言,這真的是個有苦難言的問題,因本案件最關鍵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係屬法律,並非法規命令,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之規定,所有的修改都需要送交立法院同意方可修訂;所以當有聲音提到蔡政府到底要如何看待及定位?如果工廠都依照也符合中央訂定的環保法規,卻無法符合地方自訂更高、更嚴格的標準時,該怎麼辦?再加上經濟部部長發難認為是環境影響評估政策影響企業發展,那站在環保署的立場究竟能做什麼?

不妨先看台化到底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1965年,51年前在彰化風光設廠的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因化纖已成夕陽產業,其後又陸續增設台塑汽車貨運公司彰化廠、台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塑鋰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共有4廠,卻沒有氣電共生廠或火力發電廠的工廠登記。那是因為1988年經濟部才公告汽電共生推廣辦法,也因此,之前的設置有沒有許可,大概只有經濟部、當時的彰化縣政府以及台化本身知道。

再者,環境影響評估法是於1995年12月25日正式頒佈,而台化的汽電共生廠是1996年3月就進行點火試車,同年5月商業運轉。因此,就本案而言,台化在環評法施行前的汽電共生廠根本沒有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轉送環保署審查,台化僅有在1999年1月1日由經濟部檢送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機組汰換暨擴充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保署,裡面的製程是G4-G7,本案爭執點台塑集團旗下台化彰化廠內三座燃燒生煤鍋爐M16、M17及M22許可證並不在該次環境影響說明書範圍內。

且根據這份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計畫污染物排放量總懸浮微粒(TSP)季平均濃度值應低於25mg/NM3、硫氧化物(SOx)季平均濃度值應低於20ppm、氮氧化物(NOx)濃度值應低於50ppm。
二、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污染物排放(操作)許可之申請或變更。」

依本案審查意見,曾針對報告中之生煤成分表內容提出含硫分之範圍疑義,環評委員及環保署署空保處關切生煤燃料部分均僅有「含硫分」項目,依開發單位之回應,係說明生煤之含硫分要求為0.87%以下,其餘生煤成分於審查過程中未被提及。

所以,是環評的問題嗎?應該不是吧!

問題在哪裡?

在環境保護的領域裡,早已從早年的污染者付費(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預防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evention),進化到近年來,國際環境法領域已經推行的預警原則(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作為處理科學不確定性的指導原則,以避免公共利益遭受嚴重損害、而不以該可能的損害具備充分科學證據證明為要件,而及早採取的風險預防措施,李部長你還在談只要管制燃燒後所排放的污染是否經過適當處理,而不管源頭,不禁讓人覺得不僅蔑視國際環境保護趨勢,甚至,完全不在意公眾利益與感受,這樣的想法,民能不反嗎?

再套句李世光部長專訪所說:「近期剛換機組的林口電廠為例,指燃煤電廠在更新為超超臨界機組後效率提升7%,各項空污排放水準也幾乎與燃氣電廠相當,若只用燃料種類來判斷污染程度並非完全正確。」這個早在2002年已經在好幾個國家成功商轉的技術,而台電也有好幾個計畫正在執行,李部長還在為台化護航,要給他們時間、土地來處理,有這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難怪,臺灣的這些高污染廠商根本就不在乎民眾的感受。蔡政府如果真的在乎這些環境問題,那麼就先從同意中央加嚴環境各項法規標準開始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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