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花蓮縣市政府可以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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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沒有這樣感到噁心想吐,心底有股難抑之怒氣,只因在《自由時報》讀了一則新聞(連結)。花蓮市也有個「自由廣場」。是反諷嗎?因為這個「自由廣場」的所在地,是過去的「台灣花蓮監獄」。

根據花蓮縣文化局的網站資料,這個花蓮舊監獄的前身,是日治時代昭和12年(1937年)所建蓋的「台北刑務所花蓮港支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改為「台灣第一監獄第二分監」。於1947年4月改為「台灣花蓮港監獄」。1958年,移掉「港」字,成為「台灣花蓮監獄」。哇,真讓人吃驚,竟然從沒有稱作「台灣『省』花蓮監獄」啊!

1982年,花蓮監獄搬遷到干城村後,此址就任其荒蕪,直到2002年,花蓮市公所開始與民間藝術團體合作,利用此空間,舉行「原住民漂流木藝術節」。之後,來自秘魯、加拿大、愛爾蘭的藝術家們,也在此進行藝術創作。於是,最終由花蓮市公所來管理維護,並成立城垣藝術創意空間。

監獄建築拆除到剩ㄈ字形圍牆,和2座瞭望台,花蓮縣政府於2011年將其列為「縣定古蹟」,再經整頓,成為民眾可散步休憩的公園,2013年,稱為「自由廣場」。

那則引我犯噁的新聞,內容是,有人在監獄圍牆面上噴漆塗鴉,花蓮縣市政府都很氣憤,認為古蹟是有其歷史意義,尤其,遭到破壞後,很難修復,並說明破壞古蹟者將判徒刑云云。

這樣破壞古蹟的事,的確讓人厭惡痛恨。但,讓我想吐和憤怒的,卻是花蓮縣市政府的虛偽與雙重標準。

啊,我心愛的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哪,簡簡單單的洗石子小橋,跨過一條窄窄小小的溝仔水,讓小時的我和妹妹,從家裡的這邊,跑到那邊阿爸阿母的店裡,再從店裡跑回家,每一天,十幾年,這就樣,跑來跑去。阿嬸阿伯,阿姨阿叔,則是慢慢地,走過來又走過去。修鞋、作西裝、買藥、看電影、買衣服、吃快炒和小吃……生活著。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樸實的兩座小橋,見證好幾代花蓮人的人生。它們建蓋於日治時代昭和6年(1931年),比花蓮監獄早了6年呢!

據說,過往中央山脈的地下水沿著奇萊平原往低窪流,讓花蓮市一帶遍佈著湧泉與沼澤,日本人為了開發,就在現在的自由街一帶,挖了條大排水溝,然後在大排水溝上蓋了兩座小橋,也就是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並且,在排水溝兩邊種了柳樹。當初花蓮縣市政府要遷移溝仔尾的商家住戶時,就是對大家說明要恢復類似溝仔尾原來的樣子,大部分的人雖然不願意遷移,但也自我安慰將有個漂亮的散步溝邊。

不過,說好聽話很容易,做不做,隨我們政府高興。青青楊柳至今未見蹤跡,也就算了。現在,連溝仔水都看不到了,成了一個荒涼雜亂的停車場。

事實上,2013年1月,花蓮縣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指定「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為縣定古蹟。理由是,它們是花蓮市街規劃公共排水、城市建設的重要建物,具有歷史及再利用價值,也保留了時代的建築風格。

但是,同年的6月,花蓮縣政府撤銷指定福住橋為縣定古蹟,宣告古蹟審議過程違反行政程序,第三次會議並沒有邀請所有權人花蓮市公所列席,因此無具法律正當性;即使主事者的市公所,也並未於公告古蹟的30日內提出異議。

所以,因為「古蹟審議過程違反行政程序」,「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就不再具有「縣定古蹟」的價值意義,只是「歷史建築」而已。真是這樣嗎?

是因為「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擋人財路吧?2013年花蓮縣政府提出的「日出觀光香榭大道計畫」就是整個溝仔尾區塊的發展計畫,不移除「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怎麼花幾億元華麗發展?所以,兩三年後,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就被切除移走了,棄置於某個空地上。

相對於噴漆塗鴉舊監獄圍牆,花蓮縣市政府移除福住橋和第二福住橋,一點都不違法喔,也不會被處罰呢。顯然地,許多花蓮人認為是珍貴、具有生命記憶而該保存的歷史建築,不如關犯人的監獄古蹟。能夠雙重標準到這種程度,只能說,當政府官員真好,有權力可以隨喜好或利益好處,去定義那個建築才是真正的古蹟。而且,自己破壞重要的歷史建築,還可以正義凜然地斥責與要法辦破壞古蹟的人。
真好啊!真好!當這種「我是真理,我是道路」的政府,應該有當「王」的痛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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