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災難舉世無雙!退休將領當共諜,幫敵軍在我軍發展組織,卻退休俸照領,叛國超爽!連戰出席天安門閱兵,陪習近平「校閱」用來攻擊台灣的中國導彈部隊,照樣沒事。腦子裡敵國沒了!外患也沒了!孟子說: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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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難道不惜亡國也要「禮遇」叛將?也不敢辦連戰?馬英九最愛說的邏輯:依據憲法,中國是「大陸地區」不是外國;而所謂憲法,當年制憲無所謂「兩岸」,指的當然是台灣國會「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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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叛國不但不違憲不違法,還爽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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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來,台灣國會有權修憲,自然有權再修,問題是形勢太詭異,世界上就有這麼奇怪的國家,把憲法修成「你不是我們的」他也要生氣!他非得「是我們的」不可;相對,他的憲法沒規定領土範圍,卻指著別人的領土(台灣)說是他的領土,還咬定「統一祖國」也是台灣同胞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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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因此,在正常國家本屬平常的修憲很可能變成「視同宣戰」的危機!這麼畸形的現實下,難道我們要繼續忍受叛國不但合憲合法,還爽到爆?而總結問題本質:雙方都否定對方是外國。那麼針對「外國」的「外患罪」應如何處置?台灣顯然已經被卡住。
\n令人好奇的是相同問題,中國法律如何處理「勾結台灣」的叛國者?答案是觸犯《中國刑法》102條,通稱「背叛國家罪」。其第1款:「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13條則進一步規定:「特別嚴重」及「情節特別惡劣的」可處死刑及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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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有沒有搞錯?「勾結台灣」被中國認定為「勾結外國」?當然絕無可能!奧妙在102條的第2款:「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原來如此!竅門在勾結「境外」者,與勾結「外國」者同罪!萬般畸形,一招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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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中國「天涯法律網」是中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該網站有關中國刑法102條「背叛國家罪」的網頁中,特別針對「境外」提出說明:「境外」與「外國」並不相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台灣省」並特別指出,香港於1997年回歸、澳門於1999年回歸後,即不再是「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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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中國「境外」概念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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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困擾我們多少年了?我國刑法「外患罪」因為「依據憲法,大陸地區不是外國」而辦不了叛國者、辦不了賣國賊;又因為無法適用「外患罪」而取消不了「叛國將領的終身俸」,因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叛國者被以「刑法外患罪」判刑者,才會取消退休俸,這個法治困境,卻被此一「畸形困境」的共犯中國共產黨,以「境外絕招」一招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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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現行中國刑法大幅修訂於1997年,簡稱「新刑法」,特色之一是將惡名昭彰,可以任意羅織入罪的「反革命罪」改為「背叛國家罪」。公認中國沒有「法治」但有數千年「法制」史,果然薑是老的辣,以「境外絕招」打通經脈,懲治勾結外國的叛國罪,照樣懲治勾結所謂「中國台灣省」者,其解方之概念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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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軍人部分,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同法第17條:「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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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舉世盡知中國與我國「武力對峙」中,中共不致連武裝「團體」都不是吧!明顯符合《陸海空軍刑法》的「敵人」定義。但法官選擇適用明文指涉「大陸地區」的《國家安全法》第2-1及5-1條,最高刑期只有五年,與「死刑或無期徒刑」差太多!可見國家陷入「叛國超爽」狀態,不僅須修法,法官適用法律也有思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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