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於6月25日公布「2014年各國人權報告」,針對台灣的勞工情況指出,勞動部祭出勞動檢查、罰款等措施,並修法更保障勞工權益,但仍有許多人被資方剝削。
關於勞工權益,勞基法對於業主不得侵害勞工權益有許多規定,勞動檢查處依照勞基法進行勞動檢查,並針對行為違法的業主處以罰鍰。這一切似乎都合情合理,政府也按部就班完成該執行的工作,那麼為何仍有許多人被資方剝削?
筆者於2014年中進入某連鎖服飾店工作,三個月後店鋪盤點,近八個月未盤點的店舖,竟損失二十幾萬的貨品,於是公司要求全店同仁依工作月份平均分攤,筆者因而被扣一個月薪資,約兩萬五千元,同事也各依比例被扣萬元以上的薪資,共新台幣十萬餘元。公司不願也不屑與我們商量協調,強硬的直接扣薪,已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筆者向勞檢處檢舉公司違法,勞檢處調查確有違法,裁罰公司九萬元罰金,政府的工作完成,我們仍領不到應領的薪資。
試問,這樣的罰則對勞工來說有實質意義嗎?公司被罰了,政府拿到罰款了,而我們必須再進行長達半年的訴訟,只期望能要回薪資。法院為了這十萬元的薪資,還要開兩次庭,進行一大堆文書往返。難怪勞工仍被剝削,法院依舊”件”滿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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