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二讀 每月加班上限5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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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延長總工時上限的勞基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今(9)日晚間在立法院二讀通過,朝野立法輪番發言將近三小時,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爭取條文修正,避免極端班表,不過最後表決仍通過政院版本,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包括林淑芬、管碧玲、鍾孔炤、江永昌,及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5人投下棄權票。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去年12月初委員會初審時曾提出修正動議,認為以行政院的條文,2個「3個月」的時間序來說,可能會導致勞工連續4個月上班54小時,加班工時會高達216個小時,這是沒有顧及短時間、高強度、高密度工作對勞工健康的危害,林淑芬直言,雇主應該聘僱足夠人力,而不是要求提高加班工時上限,因此應該將「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改為「連續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另外也有立委認為應該將條文中的「報主管機關備查」改為強度更高的「核備」,不過民進黨立委則認為,考量到某些行業有淡旺季大小月,維持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沒有改變,最後院會還是以表決方式通過二讀條文,明定每月的加班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例外狀況可在三個月內調移,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得延長到54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同時條文明定,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報查。

100人中,60人贊成、35人反對,民進黨的林淑芬、管碧玲、鍾孔炤、江永昌,及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5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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