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9日深夜二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屆期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按比例折算工資發給勞工。
立法院臨時會審議《勞基法》修正草案,展開不斷電表決戰,約在9日深夜11點半,針對《勞基法》第32條之1進行表決,出席98人,以63人贊成、34人反對,通過二讀,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李鴻鈞投下棄權票。
草案條文規定,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因朝野協商未達成共識,9日交付院會處理,並在下午正式進入不斷電表決戰,約在下午6點,二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第24條,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9日晚上8點半左右,二讀通過第32條草案,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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