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任陽明大學校長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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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15)天下午針對校長遴選相關規定向教育部提起糾正案,監委仉桂美指出,教育部2013年發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函釋,放寬「相當教授」的認定標準,才讓只有副教授資格的郭緒崧擔任陽明大學校長,逾越母法立法旨意,要求教育部廢除臺教人字第1020131974A號函釋。

陽明大學去年10月公布新任校長由前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局長郭旭崧出任,但過去國立大學校長均為教授等級,而郭旭崧只有副教授資格,不符合遴選資格。

監察院經過調查後,發現陽明大學的遴選委員是以臺教人字第1020131974A號函釋,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所定「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將其納入資格。但是「相當教授」資格認定在該條例第18條規定須「具博士學位及博士後8年以上工作年資」,該函釋卻無納入後段「創作、發明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專門著作」。

而進一步調查發現,遴選委員會認定郭緒崧為相當教授,是以他在北醫擔任兼任講座教授的身份去認定,並非陽明大學副教授的身份。以致於陽明大學校長當選人以副教授資格成為國立大學校長之首例。

仉桂美表示,北醫沒有經過教評會或三級三審機制審查,就給他兼任講座教授的身份,結果陽明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卻把兼任講座教授的身份擴大認定為「相當教授」,也沒有足以佐證的資料或相關流程,如果用這種標準認定是不是相當教授,那將會是台灣教育界的災難。

除了陽明大學副教授校長案之外,監委王美玉還提到關於大學校長遴選委員和候選人的問題,她指出,雙方在同一家公司擔任董事或獨董職務,是否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應依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處理,即由「候選人得向遴選委員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委員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王美玉批評教育部對於類似案件之其他大學校長遴選當選結果採兩套標準,在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的案子中,卻依據臺教人字第1020131974A號函釋,要求台大說明釐清,再處理聘任事宜,對於法規之適用標準不一,有檢討改進之處。

仉桂美補充,各國立大學的校長遴選辦法可以自訂,在組成遴選委員會,但事實上不僅有教授,還有企業界、學生或公正人士等,若由這些人依照函釋標準去審查候選人是否有「相當教授」資格,那全台灣就會有一堆認定標準不同的相當教授。

仉桂美說,陽明大學校長聘任教育部很快就認定,但是台大管中閔的案子卻拖到現在,明明兩校用的是同一個條款,郭緒崧也和陽明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在同一家公司擔任董事,教育部卻沒有針對這件事情要求迴避,即使有人質疑,也很快就聘任,「一個國家的尺度不能有不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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