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馬不足為元首表率 馬英九:我回家睡大覺才是不足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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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今(15)天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等案進行宣判,原本一審無罪,但二審法官認為,特偵組當初蒐集的偵察資料、對柯建銘監聽之內容與柯建銘個人資料應為秘密事項,依法不得洩漏,而馬英九竟未能恪遵法紀輕率洩漏,「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自有可議」,因此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馬英九事後受訪時表示,高院二審的判決結果與先前三個相關判決(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自訴馬洩密無罪)的結果認定不一樣,這個問題必須要釐清,這個案子是一宗憲法訴訟,爭取的不只是個人的權益,也包括「中華民國」未來總統的權限不應受到限制,因此一定要釐清這個問題,「我一定會上訴!」。至於判決書內寫到「不足為元首表率」,馬英九說「面對這樣個案子,我如果回家睡大覺,這才叫做不足表率」。

判決理由指出,一審法官唐玥認為,馬英九以總統身份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但實際上卻找不證據,馬英九所為並無「阻卻違法事由」。檢察官上訴認為一審判決不當,自應由高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

另外,偵查秘密和偵查計畫為偵查中應保密之事項,柯建銘持用電話通聯紀錄、通訊監察對話內容及柯建銘個人資料,包括柯建銘持用電話之通聯紀錄、通聯對象、通聯內容等,依法不得洩漏,柯建銘資料不得使用在刑事偵查犯罪蒐集目之外,但馬英九竟未能恪遵法紀,輕率洩漏,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自有可議。

馬英九在犯罪後,以行政特權、行使「院際調解權」等為由,顯與司法院解釋或與事實不符之答辯,揚棄依其法學素養及經歷所熟諳之「依法行政原則」之態度,暨其犯罪之惡性、平日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關係、犯罪對於國家、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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