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司法院長許宗力多次指出,法院見解不一,居司法民怨之首,是人民之最痛。司法院已完成《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擬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近日將公布。很多學者專家都樂觀其成,但也有很多網民持懷疑態度。本來改革就有很多意見,「司法不公」最為人民詬病的不外三點:一丶自由心證﹑二丶事實認證﹑三丶法律見解不一。因為有這些瑕疵所以才要改革。
筆者看到媒體報導有關「判例」的由來:一位退休的司法人談到,會有判例制度設定,是因為檢察官的起訴標準太寬鬆,一旦審判有罪的標準又很嚴格的時候,最高法院又什麼都想管包山包海的結果,案子就變多了,曾經一年有300萬件訴訟案之多,每位法官分到 2,000多案,所以只好用擲筊或抽籤的方式分發給各庭審案。
法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所以命運各不同,出現了「法律見解不一」,因此才有所謂的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總會」來決議,成為「判例」。到底「判例」有否延伸法律意旨?於是產生了「司法階級的出現」……,《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只要有犯罪嫌疑,足認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起訴,『有犯罪嫌疑』的自由心證太寬鬆了,有太多被冤枉起訴的案例。
另一位法官談到所謂「判例」,按照過去判決所做成的先例並經一定的認定程序後,稱為「判例」。如果符合法律的目的與精神,這個「判例」代表法律的闡述與解釋,反之,違反法律精神,這是違法的判例,它不能代表法律,法官當然不能針對這個「判例」盲目地去服從它的見解。
依三權分立的精神,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法律當然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法官當然要「認定事實」,而「適用法律」之前要先「解釋法律」,當然不能偏離法律的界限,尤其要符合法律的「目的與精神」,這才是名符其實的「依據法律」或「根據法律」,也才不會逾越三權分立的制衡。
有人質疑「判例」是不是「法律的聖經」?法官斬釘截鐵的說:「不是!」從「判例」的作用力與影響力來探討,如符合法律的「目的與精神」,此「判例」就有實質的拘束力,其實「判例」本身不是拘束力的權限,而是它本身所具有法律的「目的與精神」所反射出來的效力,而不是「判例」的效力,所以「判例」它是引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去合法的「適用法律」。
如果「判例」是違法的「判例」,但它仍有事實的影響力。所以偏離法律的「目的與精神」的「判例」危害國家社會有多大?不可不慎!筆者認為,判例如有偏離方向,也應由專家學者們共同研究亡羊補牢,法官審判應依據「法律」,而不是依據「判例」,人民才會受到法律最大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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