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新加坡舉行的馬習會,被執政者宣稱是歷史的一大突破,也引發是否黑箱作業之質疑。而從此爭議,也凸顯出現行法對於兩岸談判難於監督的現實。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般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之1,兩岸事務乃專屬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管轄,且根據此條例第4條之2第2項,關於兩岸事務亦得由陸委會授權給其他機關或公益法人為談判或協商。而因此授權所簽訂的協議,根據此條例第5條第2項,若涉及法律變動,就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又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受託處理兩岸事務者,只要逾越受託範疇,不論有無簽署書面承諾,仍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目的,即是為了避免兩岸談判的黑箱,致嚴重損害全民的利益。惟兩岸協議於磋商階段,現行法並無事先須告知立法院的規定,若再考量過早的資訊洩漏,恐會見光死的問題,所謂事前的國會監督,似就顯得虛無飄渺。這也就造成兩岸協議,往往是在由海基會與海協會簽訂後,才送立法院的現況。
只是這些攸關台灣人民福祉且須為法律修正的協議事項,要非以送院備查了事,即是如服貿協議般,執政黨想以國會多數來強行通過,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要求的法治化與透明化,不過就屬空中樓閣。而在太陽花學運後,各界雖有要求立法院儘快通過兩岸監督條例的呼聲,但對於如何透明化、如何達成民主監督等等問題,卻存在著高度爭議,以致於至現今,此監督條例也僅處於草案階段。
而如今,面對中國於國際社會的打壓,甚至是武力威脅,台灣本應藉此次的馬習會裡,來極力避免兩岸關係被當成是國內事務。惜我方主事者似乎完全屈服於對方的一中原則,更對上千顆飛彈非對準台灣的詭辯,未表達嚴正的抗議。這就讓人想到所謂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即原本對於中國的武力威嚇,就受威脅的台灣而言,本該採取強力抵抗的策略,卻因長期受壓制之故,致當強勢者貌似拉下身段的姿態出現時,竟被弱勢方視為是種恩惠,甚至是百般依順的心理情結。此正顯露出,目前所謂的兩岸談判,實完全取之於強勢方的意志,而絕不可能是處於對等地位。
尤其在目前沒有法律授權給總統有與對岸談判下,馬習會實就與私人聚會無異,卻必然涉及台灣的主權與定位,馬總統似就得面臨刑法第113條,未受政府允許私與外國約定,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由於此等罪名屬外患罪的範圍,就無法受到憲法第52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護傘。
只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本就具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並對外代表國家之權,是否須要有下位法律的授權才能與對岸談判,就會有疑問。更麻煩的是,依據現行的憲法架構,中國並不被認定是外國下,任何與對岸私相授受、甚至是條件交換等等的協商,就算損及全民利益,亦無成立外患罪之可能。
也因此,若不儘速健全兩岸談判的民主監督機制,就會使此等協議繼續密室化,並成為某些政黨的私有物,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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