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參與司法及稅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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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單車環島:快遞地方司法意見」活動,24日到了基隆地方法院,有人提出王隆昌案「冤獄要平反!」,該案發生在2004年,檢方卻在2008年調查,並無證據,而是利用汙點證人莫須有指控王隆昌副教授的犯罪,王的學生、家人及司改會希望重審該案。

5月23日,政治大學法學院舉辦「轉型正義由我開始」活動,「南科減震案」主角謝清志博士現身說法受害及奮戰的經過,他認為該案是一個虛構的犯罪故事。檢察官違法羈押,讓他失去自由59天,且檢察官看報寫起訴書,相當可惡。好在一審法官有勇氣本著「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還他清白。由於檢察官的上訴,經二、三審及更一審均宣判無罪,最終因刑事妥訴審判法規定,判決無罪定讞。在該案裡,傲慢、違法的檢察官傷害人權,而沒有受到應得的懲罰,令人無法心服,雖然後來獲得冤獄賠償,而申請國家賠償不准,也相當不合理。

照理說,犯罪事實要有證據,而要能證明犯罪的證樣,必需要一般人「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才可,同時,要指被告有罪,舉證責任在檢方,而不是被告。而很多檢察官所寫出來的起訴書,幾乎都是以「合理的懷疑」來包裝編撰一個虛構的犯罪故事,且用來佐證它的片面資料,錯誤百出,也就屢見不鮮。在「南科減震案」裡,當時檢察官扣押三十幾箱的證物、資料,在起訴時沒有交還,等到判決後才發還,造成被告在審判過程,無法利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說服法官,這相當不合理,傷害人權甚大。

如此含有編撰犯罪故事的起訴書,就是承辦法官在正式開庭前,先收到、先閱讀的東西,可想而知,許多法官在心理上就已覺得被告有罪,蒞庭審判時反而要聽聽「罪犯」如何證明自己無罪!本來,檢察官應負舉證來證明被告有罪的,現在卻變成被告必須舉證來證明自己無罪,多麼荒謬!此為現行刑事訴訟「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重大缺陷之一。報載,小英政府司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要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以落實對於被告所為之無罪推定保障。
在《十個黨國司法體制冤案寫真—台灣司司法迫害血淚史》,(葉柏祥主編),故事六為歷劫歸來經歷生命振動的謝清志,另有陳水扁、郭瑤琪、許添財、吳明敏、吳澧培、蘇治芬、邱義仁、彭百顯、高植澎等司法迫害故事。如此「黨國司法」造成的司法迫害冤案太多,將有續集出版。

1996年12月發生的太極門冤案,如今回想起來,令人實在不可思議。誠如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2015年5月在「官官相護 魚肉人民」一文所述,媒體社論曾指出侯寬仁慣有的辦案三部曲:「一、充滿自信地率領媒體搜索押人」、「二、狂操證人取得汙點證詞」、「三、滿城風雨中英雄式地求處嫌疑人重刑」。太極門冤案正是侯檢察官的經典之作,濫權搜索、羈押、以押逼供、恐嚇、偽造不實筆錄,所謂法律正當性及正義性、程序正義與正當性、無罪推定原則、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都應該注意的人權保障,早已蕩然無存。

後來,太極門冤案的刑案部分,經過10年7個月終於無罪定讞。然而事隔20年,由刑案衍生的稅務案件迄今仍未了結,其理安在?引人震怒與憂心。本人發現太極門冤案的發動者、違法濫權的侯檢察官,由於懲戒時效因素而無法追究,顯然是體制出了問題,以致於發生「官官相護」之情事,這也是目前轉型正義需要處理的重要問題之一。

蔡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提到:「司法不被人民信任,失去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人民普遍的感受。」這是「黨國司法」造成的惡果,如加上稅捐酷吏,更為恐怖。期盼全民參與司法及稅法改革,讓台灣成為一個以人權與人性尊嚴為基礎的民主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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