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遭受枉法裁判,監察院可以還人民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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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補提名11名監委名單2日正式公布,其中陳師孟提出「廢物利用」說,強調「先清除司法敗類後,再談廢監院」。司法敗類可以除嗎?監院廢得了嗎?
 
這只是說說而已吧!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第129條違法徵收稅款罪的嚴重犯罪行為,卻從未使用過,如何相信清除司法敗類的說法,充其量是事後的處罰而己。
據府方解釋是「監委有彈劾、糾舉及糾正等權責,除了對行政部門監督之外,也針對包括司法枉法裁判造成人民權益受侵害的救濟與保障」;但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但從未有檢察官被以刑法濫權追訴罪起訴,遑論判決有罪,老百姓根本無從適用該條。

而遭依枉法裁判罪判刑的案例少之再少,要求國賠,無異虛有其表,如要賠償百姓的損害,就應先修正或廢除該條規定。北社理事陳逸南先生曾經投書媒體,國科會「南科減震案」,謝清志博士等九位學者專家、商人,經過了六年才確定判決無罪定讞,其間對於當事人的折磨、人權傷害及律師費用的支出,相當驚人。謝博士夫人曾說,她為了捍衛夫婿清白,賣了一間房子三百多萬元來打官司還不夠。事後控告濫行起訴的檢察官,結果是告不成。又如太極門案控告侯寬仁檢察官,也是相同的結果。清除司法敗類,充其量是說說而己。新政府應做給人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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